(1)辦學宗旨符合國家教育方針,辦學指導思想正確。
(2)符合學生素質教育發展規劃。
(三)有規範的名稱,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五)培訓機構的師資、園區、場地、設備必須符合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規定的標準。
(6)用於培訓的場地必須有產權證明、產權所有人身份證、租賃協議或同意借用的證明、產權使用性質證明。
(七)有合法民辦培訓機構的章程。
(八)法定代表人原則上應為中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九)應當有按照民辦培訓機構章程要求確定的行政主管,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專職安全人員和培訓人員。
關於教育培訓機構的其他規定。
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和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發放辦學許可證。未經教育部門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補習、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開展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業務。校外培訓機構在同壹縣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必須經過批準;
跨縣設立分校或培訓點,需到分校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參考以上內容?梅縣區教育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審批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