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個人出租不動產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為便於計算征收,個人出租不動產應繳納的全部稅款可采用綜合征收率。綜合征收率的確定原則如下:
(1)個人不動產出租行為可分為三種情況:個人非住房出租用於經營、個人非住房出租用於居住和個人住房出租。後兩種情況,增值稅可以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房產稅可以按4%稅率征收,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在每種情況下,根據是否在起征點上計算“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印花稅、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稅負,並結合當地情況界定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和計算確定綜合稅率;
(三)出租個人房產用於經營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酌情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不計入綜合稅率。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的稅收規定計算征收。
擴展數據: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稅收(費)征收工作的檢查、監督和指導,負責對稅收征收單位的征收人員進行相應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根據實際需要及時向稅收征收單位提供發票,並做好稅收(費)征收所需稅收票證的申報工作。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公安、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和各鎮(街道辦事處)的聯系,利用政府部門出租房產管理信息平臺,實現出租房產信息共享,做好出租房產稅收管理工作。
為提高個人住房租賃稅收征管的透明度,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定期對個人住房租賃稅收征管情況進行公告,以督促個人住房租賃納稅人相互監督。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浙江省個人出租房產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