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決消費糾紛有五種方式,消費者可以自主選擇: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