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是在戰國末期秦國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法律就是秦律,是國家制定頒布的成文法,屬於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從秦簡中發現的近30種法律名稱來看,秦律的內容非常豐富,調整的法律關系也相當廣泛,遠遠超出了李悝《法學經典》六條的範圍。
命、令、制、聖旨是皇帝代表國家發布的詔令或政令。據東漢蔡邕解釋:“制書也是帝制之命,其文曰‘制’。聖旨,聖旨;嘿,告訴我。”因為它們是由皇帝直接頒布的,法律效力壹般高於其他法律形式,甚至高於成文法典。
程是章程的簡稱。《韓曙》卷《高第夏姬》顏師古註:“成,法也。”秦簡中的工人之旅是壹種關於官營手工業生產定額制度的旅行。“人事流程”又稱“人事流程”,是關於人員、時間、定額的規定或章程。秦簡中有“為官過程”的描述。
公式是程序和格式的簡稱,是關於審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規則或文件程序,可供司法人員在審理案件時參考。秦簡《封診》就屬於這種法律形式。其中還有案件的偵查、檢查、偵破筆錄,即“信件”。
課程是關於檢查、評估和監督性質的特殊法規。秦簡有《牛羊經》,即考核監督畜牧人員飼養管理牛羊的專門規定。
秦朝認為,法律解釋權屬於政府或官員,法律解釋與法律條文具有同等效力。秦簡法律問答屬於法律解釋。以問答的形式,對秦律和訴訟程序的內容進行解釋甚至補充。
判例是司法機關審理和判決案件的先例。秦簡牘稱之為“上朝演戲”。院指的是官院、朝廷和其他各級政府,如朝廷、縣院、縣院等;案件和已經判決、辦結的案件,也可以作為審理和判決案件的法律依據。
法律內容及其特征
從秦國到秦朝,經過壹系列的立法活動,逐漸形成了君主專制的統壹法律體系。它內容豐富,富有時代特征,廣泛涉及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法律關系。
壹、刑法的內容
秦政權在先秦法家重刑主義的指導下,以商鞅變法以來建立的法律制度為基礎,建立了壹套嚴酷而野蠻的刑事法律規範。
(壹)刑罰制度
秦制度在沿襲先秦刑罰制度的基礎上,有了新的發展和完善。其最突出的特點是,肉刑的適用範圍開始縮小,勞動刑和財產刑的使用增加。
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生命的死刑。它的行刑方式還是很不規範的,大概有十幾二十種,而且相當殘忍。典型的有:(1)五刑,即先施以瘦臉、隆鼻、削趾等肉刑,再用藤條打死,然後斬首示眾,將骨頭剁成肉醬;誹謗和辱罵的人將被割掉舌頭。(2)裂帛,即以五匹馬撕頭、撕肢、撕身。(3)鑿,即鑿頭頂的執行方法。(4)威脅,即拔肋骨的執行方法。(5)鐵鍋煮,就是用大鍋把人煮死。
肉刑,即殘害罪犯肢體和器官的體罰,是僅次於死刑的酷刑。秦政權基本保留了先秦時期的肉刑,如割左右腳趾、宮刑等,並常與勞役刑結合使用,如割左腳趾、以為是市丹等。
勞役刑是壹種限制罪犯自由並強迫他們從事勞役的刑期。秦代廣泛使用勞役刑,在許多土木工程建設中,如修建長城、宮殿、陵墓等,都有大量勞役犯人。當時的勞役刑種類繁多,基本形成了壹套由重到輕的勞役刑體系:(1)和鐘。男囚為程丹,主要服建城等苦役;女囚是女性,主要是服飯等雜務。《韓曙》《惠帝紀》第二卷引用應劭的話說:“若為市,始治市;對於挨打的人,女人不怕外面的世界,卻被打成了飯。”(2)鬼交,白釉。男犯當鬼領工資,主要是給祠堂劈柴祭祀;女囚是白人,主要是為祠堂選米祭祀之類的。《漢惠帝書》中引用應劭的話說:“給祠堂發俸祿是鬼俸,坐選飯是白坐。”(3)仆人或妾應作為政府奴婢處罰。“男為官,女為妾。”(4)偵察等待,即強迫俘虜在邊境上等待,以防備土匪和小偷,警戒敵人。
羞辱性的懲罰就是羞辱性的懲罰。古人認為:“身皮之損,父母不敢損。孝順始。”所以損壞身體和鬢角是不孝,強制剃鬢角是對罪犯的羞辱性懲罰。秦政權的辱刑主要有:(1)刑,即強制剃鬢角。《說文解字·坤步》:“坤,剃發。”(2)耐刑,即強制剃掉鬢角,保留頭發,故輕於刑。抗字書是糖做的。《說文解字·布爾》:“汝無罪。”
身份刑是剝奪犯罪者官職和爵位的刑罰。處分的名稱主要有:(1)廢刑,即廢除官職記錄,開除公職,終身不能再用。(2)奪爵位,是指割去爵位,剝奪其特權地位。
財產刑是沒收財產的刑,主要名稱有:(1)刑,即給付財產或以勞動支付報酬的刑。《說文解字北補》說:“是,小罰也是用錢贖的。”懲罰有很多種,分為布、盾、甲、防等。布是壹種貨幣,盾是盾,甲是甲,指的是徭役和戍守邊關,所以有罰金、罰金和刑罰。(2)贖刑,即用銅、盾、甲等財物或強迫勞動贖回原刑,包括贖、遷、贖、宮贖、死贖等名目。(3)不處罰,即沒收財產歸政府。
流放刑是強制流放者遷居指定地區,不得擅自遷回原居地的刑罰,包括遷徒、遷徙、降級等不同的刑名。根據流放的原因和流放者的性質,可以分為三種情況:(1)有罪流放,即罪犯被直接判處流放。比如,當時就有規定說“秦律,有罪者徙之於”。(2)赦免流放,即死刑犯死後的處置。如秦項二十六年(公元前289年)“赦罪者遷”;二十七年,“赦罪之人遷南陽”等等,都屬於這壹類。(3)無罪流放,即對威脅統治或危害社會的人施加的懲罰。比如“秦滅韓,將天下無良之人移南陽。”
(二)刑法適用體系
為了使各級官吏有效運用刑法,充分發揮其打擊犯罪的職能,鞏固專制集權統治,秦政權建立了壹些定罪量刑制度。
1.關於刑事責任年齡和限制的規定
刑事責任年齡和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刑事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年齡和時效。秦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壹般依法免予追究或者減輕刑事責任;成年人犯罪後死亡或者被赦免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有人在大赦令頒布前偷了幾千美元,然後花光了。大赦令頒布後,不再追究刑事責任。【16】秦簡根據身高標準確定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即男性身高六尺五寸以上,女性身高六尺二寸以上,大致相當於十六七歲。
2.區分故意和過失的規定
秦律根據犯罪主體的主觀動機,將犯罪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前者從重處罰,後者從輕處罰,有時構成不同罪名。比如,甲方指控乙方偷牛傷人,乙方沒有偷牛傷人,故意誣告就構成誣告陷害罪;否則,指控是虛假的。司法人員量刑不當,故意犯“失準”罪的,過失只犯“失刑”罪。
3.加重處罰的規定
秦法對累犯、五人以上犯罪分子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從重處罰。比如:教唆成年人盜竊殺人,依法被判處壹般死刑;教唆六英尺以下的未成年人偷竊殺人是壹種殘酷的懲罰。五人以下盜竊,盜竊價值超過660元的,只認定為程丹;低於660元的,按城市或搬遷處罰;而五人以上* * *偷壹塊錢以上,就是砍掉左腳趾,成為市丹。
4.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
秦法對犯罪後主動投案或者消除犯罪後果的,酌情減輕或者減輕處罰。比如,四口罪犯偷了110的錢後,主動投案自首,從寬處理,或者繳兩雙盔甲。在押罪犯脫逃,主動投案或者被親友抓獲的,可以免除處罰。
5.誣告陷害罪的規定。
秦律以誣告陷害罪處罰故意誣告陷害他人的人。比如,應該受司寇懲罰的人誣告別人抗官罪,誣告別人的人坐在反對懲罰官員的位置上;本該完成城防的人,卻被誣告犯了城防罪,被誣告的人坐城受罰。
6.刑事共犯的規定
連坐罪是指壹個人犯罪,其他相關的人壹起受處罰。秦律規定了刑事連坐的三種適用範圍。第壹,親戚坐在壹起。如秦律規定:“事末懶貧者,視為賞賜。”那些不積極從事農業生產而變窮的人,他們的妻兒不是政府的奴隸。第二種是坐在附近。如秦律規定:“何以令民爭,牧部坐而合之?”據司馬振《索隱》解釋:“牧部說,也是對的。壹家有罪,九家有罪。不改正,十家坐壹起。”三是坐在同壹個位置。比如“秦律,無所不精者,各有其罪。”被任命者違法犯罪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主要費用
在重刑主義的指導下,秦律規定了許多罪名。其中,最主要的犯罪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七類。
1.危害皇權專制罪
這是最嚴重的罪名,主要是:(1)誹謗罪。秦律規定:“讒言之家。”(2)神話。秦始皇以“誹謗罪”和“惡言相向罪”的罪名,坑殺了460多名學生方士。(3)廢話。秦律規定:“騙子無階級。”“無階級”就是種族懲罰。(4)以過去為例。秦始皇的《焚書令》有“古不為今”的規定。(5)用詞不當。秦二世曾下令建議並以“用詞不當”的罪名逮捕發表演講的學生。(6)廢除命令;下訂單。違反命令規定,不該做的就廢,不該做的就犯。
2.擾亂社會秩序罪
這類犯罪主要包括:(1)攜帶書籍;甚至語言詩詞書籍。《焚書令》規定:攜書罪是藏匿禁書,是城;“敢作詩書者,不小心棄市”。(2)扔書。對傳遞匿名信者,要依法逮捕、審判、定罪。(3)誣告陷害。秦律實行誣告反坐制度。(4)詐騙。包括偽造文件、公章、封口泥等。
3.破壞經濟秩序罪
秦簡中的主要罪名有:(1)軼事;累了。前者拒絕報到入伍,逃避服役;後者在報到後逃跑。(2)不明戶。隱戶口,不征徭役,不納戶稅。(三)走私印章。私自移動場界,罰贖。
4.人身傷害罪
秦簡《法條問答》中有大量關於人身傷害罪的刑法規定,主要有賊殺(故意殺人);小偷傷害(故意傷害);打打殺殺(打打殺殺);打架受傷(打架受傷);強奸;和強奸(通奸)。
5.侵犯公私財產罪
秦簡法律問答中有很多規定,主要包括盜竊罪和群盜罪的罪名,在封診中也有相關案例。
6.破壞婚姻家庭罪
秦簡的主要罪狀是:(1)不孝。父母或祖父母有權起訴不孝的子女,要求政府嚴懲。(2)棄妻不書。與妻子離婚不申報登記的,處以100元罰款。(3)去死。妻子擅自出逃,是個城市女孩。(3)娶亡妻。娶了別人的“死”老婆,妳就死定了。(4)殺害兒童。擅自殺害兒童是極大的犧牲;殺養子棄市。
7.官員失職
官員失職有多種表現形式,往往構成不同罪名。例如,司法官員枉法裁判,故意輕判重罪或重判輕罪,構成間接犯罪;故意不判或者減輕罪責,構成有期徒刑罪;且過失導致量刑不當,構成失刑罪。
民事法律內容
秦代民事立法主要涉及財產所有權和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內容。
(1)所有權
秦代的所有權客體是土地等各種官私財產和其他生產生活資料。自商鞅變法以來,秦國開始建立新的土地所有制。它是君主集中控制下的國有制,同時也有壹些私有土地。隨著國家普遍批地制度和兵役獎勵制度下的分級批地制度的實施,土地所有權正處於由國有向私有的過渡之中。秦始皇三十壹年(公元前216年)正式頒布“使貴州第壹部為固田”的法令,鼓勵民眾自行占荒地,國家不再限制面積或批地。這實際上以法律的形式終結了戰國時期盛行於各國的國家批地制度,明確承認了以先占原則取得私有土地權利的合法化。此後,秦朝的土地私有制迅速發展。其各種土地所有權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護,任何違法侵權行為都受到了嚴懲。比如之前引用的秦律,明確規定:“竊徙印,贖之。”除了土地以外的其他官方和私人財產的所有權也受到秦法律的明確保護。比如秦簡牘《法律學問答》規定“或偷桑葉,藏(盜)而未得利”者,以“年滿三十歲”處罰。
(2)婚姻制度
秦代的婚姻制度受法家“法治”思想的影響較大,受儒家“禮治”思想的影響較小,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征。
根據秦律,婚姻關系的成立或解除必須經政府登記;否則將不受法律保護,並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比如前面引用的秦簡規定,妻子私自出逃,其婚姻關系經官府登記認可的,妻子就構成“去夫而死”罪,以有罪論處;未經登記核準,其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追究法律責任。丈夫私自與妻子離婚,不向政府登記備案的,將構成“棄妻不寫”罪,夫妻雙方都將受到“離婚”的處罰。
秦朝的婚姻制度仍然堅持男尊女卑的原則,夫妻關系處於不平等的地位。秦律規定了壹些維護夫權統治地位的罪名。比如,立法目的是維護丈夫的權利;當時“夫死有子,而棄之而嫁”為“雙死不貞”,要求寡婦忠於生活,剝奪其再婚的權利,也體現了夫權的主導地位。但秦朝丈夫的權力並不是至高無上的,其主導地位也受到壹定法律的制約。比如秦律明確規定,丈夫不得隨意傷害妻子;即使妻子再兇,也不允許被打被傷,否則丈夫會受到忍耐力的懲罰。另壹方面,妻子有權起訴丈夫犯罪。秦律規定“夫有罪,妻先告”,所以不得作為官府奴婢,不得沒收其嫁妝奴婢和衣物。這種情況是漢代以後歷代法律禁止的。比如,根據隋唐以後的刑法,妻子告發丈夫壹般的罪行,是“十惡不赦”,是不可饒恕的“不和”重罪,告發者判兩年徒刑。此外,秦朝還註意維護夫妻關系的穩定,強調“防止內外分離,禁止淫亂,男女之間要真誠”,並嚴格規定:“丈夫被殺,無罪。”禁止已婚男子發生性關系。
(3)家庭關系
秦代的家庭關系還受到法家“法治”思想的影響,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征。首先,秦律仍然維護宗法制度,嚴懲不孝之罪。秦律規定,父母或祖父母有權起訴不孝之子,要求政府嚴懲,政府不得拒絕接收。秦簡《閉診式》中有很多這樣的案例。但秦律對宗法制度的維護有壹定的條件和限制。比如秦律規定,父母不得隨意殺害子女,否則構成“隨意殺害子女”罪,以身為城市少女論處;如果妳殺了妳的養子,妳將會因棄城而被判極刑。其次,秦律對子女毆打長輩的處罰比漢代以後的幾代人要輕。秦律規定,毆打祖父母或曾祖父母可判死刑。在隋唐以後的各代刑法中,這種行為都屬於“十惡”和“惡逆”重罪,都是處以斬首的。
第三,經濟和法律的內容
秦自商鞅變法以來,壹直十分重視加強經濟立法,直至秦王朝建立。秦簡中有大量的經濟法規,集中在十八種秦法中,主要有田法、穩園法、蒼法、金部法、管氏法、公氏法、工程法、法、夷元法和法。
(壹)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自然資源是未經人類加工創造而存在的,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繁衍財富的自然產物,包括土地、山川、江河、礦藏、野生動植物等。秦政權繼承了商周以來的歷史傳統,非常重視利用自然資源為人類服務,並用法律加以保護。如《土地法》規定,春季二月至夏動植物生長季節,禁止砍伐樹木、采草燒灰、堵塞河湖、采摘萌芽期植物、捕捉幼鳥、取鳥蛋、毒魚毒龜、設置陷阱網捕捉鳥獸、不準獵狗追逐撕咬幼獸。
(二)農業生產監督管理
秦政權以農立國,實行重農抑商政策,用法律手段鼓勵和保障農業生產。比如,為了監督農業生產,《土地法》規定,農民不論耕種與否,都要按所占面積收稅;遇有降雨、糧食抽穗、旱澇、蟲災,要立即書面報告降雨量、受益或抽穗面積、災害造成的損失,以便政府掌握農業情況。為了保證農時不被耽誤,《駐軍法》規定,壹家不得同時招募兩人以上服役,違者“窮”。“司空法”規定,在播種和播種季節用勞動償還債務的人,可以回家分別耕種20天。《蒼法》規定,每年二月至九月農忙時節,從事農田耕種的官吏每月增加半石口糧。此外,《倉法》還詳細規定了種子保管、保管、保管、檢驗、保管的嚴格程序,以及每畝地的播種量。
(3)畜牧業生產管理評估
秦政權非常重視畜牧業的發展,秦簡中有大量關於畜牧業生產管理考核的法律內容。比如在飼草的征收管理上,《土地法》要求農民每公頃耕地繳納飼草三石,稭稈兩石。《倉廩法》規定,草料的儲存要登記,並報內史;其儲存、堆放、檢驗、入庫等。,也應按規定辦理手續。關於牛羊飼養的考核,《廄園法》規定,每年農歷初壹、四、七、十月定期對牛的飼養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對有關人員及其主管官員進行考核和獎懲;如果官員牛壹年死亡率超過三分之壹,飼養者和主管官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牛羊教程》規定了牛羊的繁殖率。達不到規定指標者,將獲得四夫、左等責任人的盾牌。
(D)嚴格控制政府經營的手工業
秦政權的冶鐵、煮鹽、農具、兵器制造等重要手工業部門,基本實行官產方式,制定了許多法規,加強對官產手工業的管理和控制。比如工業法規定,同類產品必須有相同的規格,不同規格的產品不得歸入同壹類。《工人計劃》對不同年齡、性別、體力、工種、技術熟練程度的人規定了不同的勞動定額和換算方法。《平等就業法》規定了學徒勞動定額的計算、培訓指導要求和獎懲標準。此外,《秦法雜抄》還載有關於手工業生產考核和處罰的各種法規,內容極其豐富。
(五)市場交易的監督管理
秦政權實行重農抑商政策,對集市貿易的監督管理尤為嚴格。比如《金布法》規定,市場上銷售的價值壹元以上的商品,必須用木牌明碼標價。《管市法》規定,政府工商企業收到款項後,必須當眾將其放入裝滿錢的密封容器中,讓購買者和其他人親眼目睹,“不服從命令,必受懲罰。”《有效法》和《產業法》規定了度量衡的誤差標準和定期檢查校正制度。那些超過法定錯誤限度或違反檢查和糾正制度的人將受到盾牌或盔甲的懲罰。
(六)貨幣的保管和使用
秦始皇統壹貨幣之前,國家貨幣有銅幣、黃金、布匹三種。金布法嚴格規定了它們的統壹規格和匯率,嚴禁隨意使用貨幣或布匹。否則將追究當事人和對此壹無所知的商家下士及相關官員的法律責任。政府收藏的錢幣要按規定加封,並加蓋主管令和公章;啟封前檢查封條是否正確。
四。行政法的內容
秦朝統壹全國後,建立了壹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政治管理體制,制定了相應的行政法律規範。
(壹)皇帝制度的建立
秦始皇統壹全國,“平定天下,國為郡縣,法令統壹,自古未有。”他“自以為德兼黃三,對五帝有所貢獻”。秦王的稱號已經不足以稱之為“繼位,傳於後世”,於是改稱皇帝,並創造了壹系列政治法律制度來保障皇帝制度。比如皇帝的“命為制,令為詔”;皇帝自稱“臣”,臣民稱“陛下”,書信或文字稱“尚”;皇帝稱他的到來是“幸運”,他的死亡是“崩潰”;皇帝的名字壹定是禁忌,比如秦始皇的名政,李政改名李典,正月改名端月。文書奏折有指皇帝的文字,必須另寫;等壹下。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和權力。“世間萬物,無論大小,皆有賴於頂。”所有的臣民都是皇帝的奴隸。皇權專制的地位和中央集權的統治是通過相關的制度來維持的,如敬獻、伏羲、祭宗祠、宮墓、皇位繼承、宗室外戚、後宮嬪妃和內室宦官等。任何違反或違背天皇制度的思想、言行,都是最嚴重的罪行,都會受到最嚴厲的制裁。
(二)行政管理體制的建立
為了有效地管理統壹的國家,秦朝開始建立壹套從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體系。
中央政府有三個職位和四個部長的制度。這三位官員分別是宰相、太尉和欽差大臣,他們分別掌管行政、軍事和監察。禦醫除了監督文武百官,還兼任副丞相,協助皇帝和丞相處理日常政治事務。禦史之下有幾個禦史,或掌管禦書,處理文書奏折,守校法令;或者作為皇帝的耳目,查處違法官員;或者被責令參加司法審判活動。列慶主要包括:侍奉常侍,掌管廟堂禮儀;郎中令,掌管皇宮侍衛;魏魏,張宮門屯衛;太仆,掌管宮中車馬;廷威,掌管司法監獄;殿科,主管外事;完顏政,掌管皇室事務;少府,掌管皇室財政;上尉,負責首都的駐軍;治粟內史,掌管國家財政;將壹座小房子,掌宮興修;上尉勛爵,掌管侯爵;古典國家,掌管邊疆的國家;詹氏,掌管皇後和太子的家事;等壹下。
當地縣制建立。各郡分為衛、誠、尉、監,負責行政、司法、軍事和監察。郡下有郡,郡下有令(郡守)、阿誠、阿威,分別掌管行政、司法、軍事。縣轄鄉,鄉有三長老、吝嗇鬼、流浪者,分教育、稅務、辭訟、治安。在農村,家裏有李典(正);自下而上做朋友,和老人做朋友,人民互相保護。
(三)行政法規的頒布
從秦國到秦朝,先後制定和頒布了壹系列行政法規。以秦簡為例,即設官法、除官法、除徒法、雜官法、雜內史法、跑書法、傳食法、武官法、中作法、乘公共汽車獵馬法、看表法、抓賊法。
五、秦律的主要特點
秦法誕生於戰國末期至秦統壹的社會轉型時代,既受傳統的影響,又受變革的影響,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
第壹,革除舊法,離開舊制度。春秋戰國新舊制度交替時期,秦法作為維護新制度的成文法,明確規定了壹些限制奴隸制的法律內容。比如秦法禁止以人質抵債,違者“皆窮”限制債奴擴張。《軍銜法》規定,有軍功的奴隸可以免除奴隸身份,獲得相應的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贖回親屬,解除奴隸身份。司空的法律規定,人民可以在入伍期間以外自願守衛邊境五年,他們也可以贖回親屬的奴隸身份。
另壹方面,秦法作為社會轉型期的法律,必然會保留壹些舊制度的過渡性殘余。比如犯人是奴隸;有些罪犯或相關人員不是奴隸;奴婢子女是世襲的奴隸;奴隸可以買賣獎勵;如果主人殺了奴隸,奴隸無權起訴,政府也不準受理,堅持控告者有罪;這些條款顯然傾向於保護和擴大奴隸制的殘余。
第二,重法輕禮,執行“法治”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則的指導下,秦政權摒棄了“禮治”的思想,堅持“知法而立法”。通過焚書坑儒,統壹思想,以官為師,以法為教,確立了君主專制的法制和專政,使秦律具有了重法輕禮,實行“法治”的鮮明特點。
第三,重刑和輕罪,重刑。秦律繼承了先秦法家“重刑輕刑”的定罪量刑原則,制定了壹套嚴刑峻法的刑罰體系。比如根據前面引用的秦律規定,“偷桑葉不得利”,就“三十歲”;五人以上* * *贓物價值壹塊錢,則切掉左腳趾,使之為市丹;甚至“讒言家”;“敢有背書家”;“騙子無課”;“敢言者偶爾棄市”;因此,罪犯和罪犯的數量激增。
第四,內容豐富,體系復雜。如前所述,秦律內容非常豐富,調整範圍也很廣。它以李悝《法律經》確立的“君權在握,勿急做賊”的立法原則為基礎,以維護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和人身安全,鞏固君主專制的社會秩序為基本內容,涉及社會關系的諸多方面。但由於早期立法技術的限制,秦法律沒有得到系統全面的整理,導致內容瑣碎、條目繁雜、體系雜亂、法律概念不清、條文重復或相互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