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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安全生產法,安全投入還有什麽依據?安全投入統計的依據是什麽?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對違反法律規範、不履行法律義務的法律後果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法律責任是國家對社會事務所進行管理,以迫使當事人依法行事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各種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必須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法律義務,確保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法》的執法機關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涉及安全生產的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並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法律制裁。壹、安全生產法律責任主體安全生產法律責任主體又稱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以下簡稱責任主體),是指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享有安全生產權利、承擔相應安全生產義務、承擔相應責任的社會組織和公民。責任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四種: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及其領導和責任人。《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和職權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既是法定權限,也是法定義務。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領導和責任人違反法律法規的,執法部門將追究其失職瀆職和領導責任的法律責任。2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法》規範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的六項安全生產責任。第十九條規定:“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二十條還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其他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安全生產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產是其職責。3.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員工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往往是各種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壹知情人和直接受害者。員工的安全素質對安全生產至關重要。因此,《安全生產法》不僅賦予他們必要的安全生產權利,還規定了他們必須履行的義務。員工違反安全生產義務,造成重大事故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 .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專業標準,為其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從事安全生產評價認證、檢測咨詢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安全生產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必須依法具備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服務的專業資質。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其承擔的安全評價、認證、監測、檢驗出具虛假證明的,視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第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危害社會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是生產事故頻發和人員傷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作為是指責任主體通過從事法律禁止的活動而違反法律,不作為是指責任主體通過不履行法定義務而違反法律。《安全生產法》作為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全面規範了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是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當前,壹些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非國有企業的負責人不了解安全生產的法律界限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壹旦發生事故,就會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試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哪些是合法行為,哪些是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以下35種: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1)批準或者受理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定條件的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相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未依法取締、處理的;(三)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檢查驗收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安全生產事項檢查驗收中收取費用。3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4.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個人投資者未按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6.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7 .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能按照規定通過考核。8.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9.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專項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10.生產經營單位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的。11.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和施工的。12.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13.生產經營單位未在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14.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15.未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的。16.未向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17.特種設備、容器、危險貨物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安全使用證書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18.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技術和設備。19.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20.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未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21.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或者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22.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23.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24.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合同或者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或者未對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安全生產進行統壹、協調和管理的。25.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壹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的。26.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車間、商店、倉庫與職工宿舍在同壹建築物內,或者與職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7.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置符合緊急疏散需要的出口,未設置明顯標誌並保持暢通,或者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出口關閉或者堵塞的。28.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依法免除或者減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的責任。29.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30.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擅離職守、逃匿的。3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32.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緩報的。33.生產經營單位不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34.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傷亡和財產損失的。35.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後,仍無法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