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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1,《化學武器公約》全稱為《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2.這是第壹個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壹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國際條約,規定了嚴格的核查制度,並無限期有效。其核心內容是在全球範圍內盡快徹底銷毀化學武器及相關設施。確保執行《化學武器公約》。該組織正在積極開展銷毀敘利亞化學武器的工作。[1]

公約於1993年6月開放簽署,1年6月,1997年4月29日生效。為了確保《公約》條款的執行,包括核查《公約》的遵守情況,並為締約國之間的磋商與合作提供壹個論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於5月23日成立,編號為1997。[1]

3.截至2015年底,締約方192個,簽署方1個。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最遲應在2012年4月29日前銷毀所有化學武器及相關設施。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旨在實現《化學武器公約》的宗旨和目標,並確保其條款得到執行。它每年舉行壹次締約國會議,討論重要問題並作出決定。

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目標和宗旨是徹底消除化學武器的危害,促進化學工業的國際合作和技術交流,使化學領域的成果充分造福人類,促進所有締約國的經濟和技術發展。這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4月5日,中國批準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成為該公約的原始簽署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