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來訪接待中心的主要職責
1,受理人民來信,接待人民來訪;不得刁難或歧視投訴人;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責、拖拖拉拉。
2、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或收受賄賂。
3.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傳播信訪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和個人隱私,不得將控告、檢舉材料交給被控告、檢舉的單位和個人。
4、承辦上級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信訪事項,負責信訪檔案管理。
5、交辦有關機關,轉送信訪事項,檢查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督促落實結果,對於已經辦結的信訪事項,發現事實不清或當時沒有辦理的,責成承辦單位限期糾正。
6、協調處理重要來信來訪,督促檢查來信來訪的處理情況。
7、對需要聯合調查、協調處理的信訪事項,進行聯合調查、協調處理,並提出處理意見。
8.向信訪人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相關內容咨詢服務。
9、檢查和指導下級機關的信訪工作。
10,督促檢查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二、公民申請信訪的程序是:
1,註冊
2、協調分公司辦公
3.調查和處理
4.總結反饋
5、歸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