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審查由審查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進行;審查發證機關負責審核。
安全監管總局和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標準,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和煤礦安全監察局統壹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和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和監督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試發證的部門或者指定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發證和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的部門或者指定機構(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的部門或者指定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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