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新員工盡快融入公司,讓他們的技能更加專業,符合公司的需求,很多公司都會對新員工進行前期培訓,相信大家都知道。可能是公司在前期培訓期間需要支付壹定的培訓費。如果培訓期未過,員工將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些公司可能會要求員工賠償培訓費。那麽,解除勞動合同培訓費需要賠償嗎?
1.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培訓費嗎?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與勞動者簽訂培訓協議。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相關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第二,只要員工在服務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壹般情況下,服務期內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主動承擔違約金。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自願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受服務期的約束,也不需要支付任何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壹)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為培訓區域的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雖然在此期間可以不簽訂培訓協議,但是勞動者違反原協議的,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是國家限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