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當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附:原勞動部關於嚴禁用人單位違規向員工收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壹些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時違規向勞動者收取費用,並將支付作為錄用的前提條件。它們的名稱包括集資、風險基金、培訓費、抵押、保證金等。更嚴重的是,個別用人單位根本就沒有新的工作崗位,只是把雇傭員工作為籌集資金的渠道,而被雇傭的員工長期不能上班,嚴重損害了這些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種雇傭員工的違規收費行為必須糾正。為此,現通知如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