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規範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管理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國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分為壹級、二級和三級。按照《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評價得分900分以上為壹級,800分以上為二級,達到必備標準的為三級。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和壹級企業評定工作,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長江航道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二級、三級企業評定工作。上述部門和機構統稱為主管部門。
第五條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本辦法和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組織實施。
評價包括初始評價、替代評價和附加評價。
第六條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通過評估的企業。
第二章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
第7條主管機關得指定評估機構評估運輸事業。
第八條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正式批準在交通系統登記註冊的機構或組織;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備;
(三)有適應評估需要的評估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指定機構確定的權限開展工作,並建立企業評估檔案。
第十條鑒定人應當是鑒定人。鑒定人應當具有交通運輸相關專業學歷或者工作經歷,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鑒定工作。
第十壹條主管機關負責考官的管理。評估機構應當建立評估人員日常管理檔案,並按年度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審查和認證
第十二條申請評估的企業應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的評估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評估方法包括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檢查等。,人員詢問、現場檢查可按壹定比例進行。
第壹節初始評估和認證
第十四條申請初評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其經營管理相適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人員,並建立了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按照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運行至少3個月;
(4)對安全生產管理進行了自我評估。
第十五條初評申請應附以下材料:
(壹)企業獨立法人資格證書;
(2)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簡介;
(3)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報告。
第十六條評估機構收到初步評估申請及所附材料後,應做出如下判斷:
(壹)企業是否屬於本機構管轄;
(二)企業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三)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應當補充、修改或者重新提交申請。
第十七條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評價機構應當指派評價小組按照《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對企業進行安全生產評價。
企業應向評價小組提供完全符合評價需要的文件和事實證據。
第十八條通過評審組評審並經主管機關批準認證的,主管機關應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企業應當根據評估小組提出的意見,改進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九條企業未通過評審組評審或經主管部門審批後拒絕發證的,應采取整改措施,3個月後可重新申請初次評審。
第二十條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壹條獲得相關機構頒發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企業,在申請前壹年內未發生重大事故或兩起以上重大事故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可直接頒發三級安全生產符合證書。
第二節換證審查和發證
第二十二條申請換證評審應當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有效期屆滿前至少3個月提出。
第二十三條申請換證應當附送下列材料:
(壹)企業獨立法人資格證書;
(2)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簡介;
(三)自上次認證以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總體情況報告;
(四)評價小組對上次評價提出的意見的改進報告。
第二十四條置換評估的內容、範圍和方法適用於初始評估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通過評估小組評估並經主管部門批準變更證書的,主管部門應當向企業重新頒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企業應當根據評估小組提出的意見,改進安全生產管理。
企業未通過評審組評審或經主管部門審批不同意換發證書的,可在6個月後再次申請初評。
第二十六條換證評估和認證應在現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有效期滿前完成。
第二十七條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遺失的,可以向原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企業名稱、地址發生變更的,可以向原發證機構提供相關證明,申請相應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名稱、地址變更。
企業可以申請更高壹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考核的內容、範圍和方法適用初次考核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附加評估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部門可以要求評估認證機構對持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進行補充評估:
(壹)企業發生重大事故;
(二)企業連續發生事故的;
(三)直接利益相關者舉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存在重大問題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九條追加評價由主管機關決定,評價範圍應涵蓋評價理由。如果在評價中發現嚴重問題,可以擴大評價範圍,直至實施綜合評價。
第三十條通過評估小組的評估並經主管部門批準同意評估結論後,為保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有效性,企業應根據評估小組提出的意見改進安全生產管理。
未通過評審組評審或被主管部門認為其安全生產管理存在重大問題的,由主管部門吊銷其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企業可在6個月後申請初次評審。
第四章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壹條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核,並不解除企業遵守國際國內安全法律法規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在評價過程中,企業應當:
(壹)為評審員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確保評審員全面有效地開展評審工作;
(二)按照評審員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據;
(三)與鑒定人合作,以保證鑒定工作的順利完成。
第三十三條主管部門、評價機構和審查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客觀、公正、高效地開展評價工作。主管機關應對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對於評估中的相關文件,評估員應保守秘密,謹慎處理特權信息。
第三十五條企業可以向主管部門投訴評估人員的不當行為,也可以要求委派評估小組的評估機構予以更換。
第三十六條主管機關的管理人員和考評員應嚴格遵守本辦法和有關廉政規定,不得利用考評謀取任何私利。違反規定的,由主管部門和評估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查處;構成犯罪的,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交通運輸企業是指直接從事道路、水路客貨運輸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並具有安全生產行為的企業。
第三十八條外國企業在中國的審查認證,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的審查認證機構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交通行業有安全生產行為的公共機構,其主管單位參照本辦法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
第三十九條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樣式和審查發證工作中使用的相關表格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