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任培訓也稱“崗前培訓”:培訓部門對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進行的培訓。初始培訓的目的是讓新錄用的公務員熟悉他們將從事的工作。培訓方式主要包括工作實踐和專項培訓。前者是指新錄用公務員在有經驗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實際工作,後者是指由政府的培訓部門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集中培訓。
2.在職培訓:公務員初入辦公室時進行的培訓,主要是為了熟悉業務和工作環境。在職培訓的培訓內容主要側重於擬任領導職務所必需的政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專業知識。培訓方式以離職培訓為主,時間長短視實際需要而定;
3.專門業務培訓:與公務員所從事的專門業務密切相關,主要是提高其專業技能和知識。專業業務培訓的內容、時間和方法應根據專項工作的需要確定。公務員從事的是特殊工作,是指公務員為完成某項任務而從機關調出,如人口普查、計劃生育、經濟普查等。,因為國家和政府的需要;
4.在職培訓:壹種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培訓。讓公務員做好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態度。在職業余培訓壹般采取電視大學、工業大學、夜大學、函授大學、高等教育的在職培訓、各種短期培訓班、系列講座、各種培訓中心、自學考試等形式。脫產專項培訓的具體形式通常包括各種職業中學和職工大學,或者委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代為開展培訓。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種類有:
(1)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4)降職;
(五)辭退;
(6)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