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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行政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茂名市)

茂名市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

(請對草稿保密,不要泄露。)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促進茂名市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和規範內部控制,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廉政建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茂名市黨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

第三條本準則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實現其控制目標,制定壹系列制度並實施相關措施和程序,以防範和控制經濟活動風險的動態過程。

第四條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包括: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資產的安全完整、財務信息的真實準確,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各單位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制衡性、重要性、適應性和成本效益原則。

第六條單位內部控制要素包括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和內部監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條單位領導班子負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實施。

各單位在實施內部控制時,應充分發揮會計、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在內部控制中的作用。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範的要求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置或確定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崗位,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和日常工作。

第八條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應當相互分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體研究、專家論證和技術咨詢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大額資金使用、大宗設備采購、基本建設等重大經濟事項的內部決策,應由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九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內部控制的重點崗位主要包括預決算編制和績效評價、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印章管理、材料和固定資產采購與管理、建設項目管理、債務管理、經濟合同管理、內部監督等。單位應當明確崗位職責和分工,確保不相容崗位得到分離、限制和監督。

各單位應當對內部控制關鍵崗位的業務人員和部門負責人實行輪崗制度。不具備輪換條件的單位,應改為采取專項審計、部門互查等控制措施。

第十條單位應當綜合考慮經濟活動的規模、復雜程度和管理模式,為內部控制關鍵崗位配備合格的業務人員。會計、內部審計等部門的負責人必須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任職資格和能力。

單位應切實加強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知識、技能和綜合素質。

第十壹條單位應當建立定期的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機制,對經濟活動中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系統、客觀的評估。經濟活動的風險評估至少每年進行壹次;當本單位的經營環境、經濟活動規模、復雜程度或管理模式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重估。

第十二條單位可以根據本規範的要求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成立風險評估工作組。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經濟活動風險評估的權威性、獨立性和及時性。經濟活動風險評估的結果應當形成書面報告,指出關鍵風險點,提出相應的內部控制措施和建議。書面評估報告完成後,應及時提交本單位領導小組,並存入檔案。

第十三條單位在對經濟活動進行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註以下風險:

(壹)單位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了內部管理制度,是否督促工作人員認真執行內部管理制度。

(二)單位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崗位責任制和決策機制,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是否有效分離。

(三)內部控制的有效執行是否納入單位內部相關部門及其主管領導的考核體系。

(四)內部控制關鍵崗位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內部控制要求。

(五)關鍵崗位人員輪崗、部門互審等內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6)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離職或工作交接時,是否存在責任不清、相關信息丟失的情況。

(7)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是否接受定期培訓,全面掌握國家有關預算、收支、政府采購、資產負債管理、基本建設、經濟合同管理、會計核算等方面的相關規定。,以及本單位的相關內部管理制度。

(8)單位是否建立了預算編制部門、預算執行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單位預算編制是否合規合理,是否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支出和預算執行進度明顯滯後或提前的情況,決算是否及時準確。

(九)單位是否明確規定了收支流程和審批權限,是否建立了印章和票據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使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的情況。

(十)本單位政府采購業務是否合規,資產管理的各項機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侵占、挪用和不當處置資產的情況。

(十壹)單位建設項目的立項、預算編制、招投標是否合規,記錄是否全面,決算是否及時,是否存在利用招投標、采購建築材料設立小金庫、收受商業賄賂等情況。

(12)本單位大額債務的舉借和償還是否經過本單位領導班子的充分論證和集體決策,債務管理流程是否清晰,責任是否明確,本單位是否無力償還債務。

(十三)單位是否擅自對外簽訂合同,是否違反有關規定對外簽訂擔保、投資、貸款合同,是否利用虛假合同套取資金,是否產生經濟收入但未簽訂合同、未存合同設立“小金庫”。

(14)本單位是否建立了內部監督機制,對經濟活動的重要環節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及時整改外部和內部監督檢查以及經濟活動風險評估中發現的問題。

(15)其他經濟活動的風險。

第十四條單位內部控制措施壹般包括:

(1)預算控制。要求單位加強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調整、決算編報和績效評價管理,強化預算對經濟活動的約束,實現經濟活動的風險控制。

(2)不相容崗位的分離控制。要求單位合理設置內部控制關鍵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劃分,落實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監督制約的工作機制。

(3)內部授權審批控制。要求單位明確內部授權審批的範圍、權限、程序、責任等相關內容,建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和會簽制度。相關人員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辦理業務。

(4)業務流程控制。要求單位結合經濟活動的性質、範圍、規模和內部控制要求,明確各項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流程中的計劃、審批、執行和監督要求,確保各項手續完備,相關文件、記錄和憑證齊全。

(5)資產保護控制。要求單位建立日常資產管理制度和定期盤點制度,采取資產入賬、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戶核實、財產保險等措施,確保資產安全完整。各單位應嚴格限制人員擅自動用和處置資產。

(6)會計系統控制。要求單位建立健全本單位會計管理制度,強化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規範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加強會計檔案管理。

(7)信息技術控制。要求單位通過指定專門機構或崗位對信息系統建設實施集中管理,規範信息系統的開發、運行和維護流程,建立用戶管理制度、系統數據定期備份制度、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和泄密責任追究制度,將經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流程嵌入單位信息網絡系統,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章預算控制

第十五條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調整、決算編報和績效評價等內部預算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單位預算應當程序正當、方法科學、編制及時、數據準確。

(壹)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和更新與預算編制相關的各類文件,並定期開展培訓,確保預算編制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二)單位應當建立內部預算編制部門、預算執行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確保預算編制部門及時獲取並有效利用財務信息和其他相關資料,實現資產的合理配置。

第十七條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安排收入和支出,保證預算的嚴格有效執行。

各單位應建立預算執行情況的及時分析機制。會計部定期檢查單位內部各部門的預算執行報告和已掌握的動態監控信息,確認各部門預算執行完成情況。單位根據會計部門核實的情況定期通報和召開預算執行分析會議,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根據行業和單位特點,建立應急預案資金保障機制,明確資金審批和使用程序。因突發事件等不可預見因素確需調整預算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應急預案辦理。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加強決算管理,確保決算真實、完整、準確,建立健全單位預算與決算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機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算支出績效評價機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具體情況建立績效評價指標,明確評價項目和評價方法,加強業務或項目成本核算;通過支出績效評價,可以控制成本和支出,降低單位運營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收支控制

第二十壹條單位應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根據收入來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收款、開票、會計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二條收入應由單位會計部門匯總並核算。其他部門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辦理收款業務,嚴禁設立表外賬戶和“小金庫”。

業務部門在簽訂涉及收入的合同協議後,應及時將合同副本交存會計部門備案,以保證各項收入的及時收取和入賬。會計部門應定期檢查收入金額是否與合同相符;對於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應查明情況,明確責任主體,落實收回責任。

第二十三條具有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職能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繳政府非稅收入,並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不得截留、挪用、以任何形式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相關文件的收集、整理、歸檔和及時更新,並定期進行培訓,確保主管領導和業務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單位應建立健全票據管理程序和責任制度。財政票據和其他票據的申領、啟用、核銷和銷毀應當履行規定的程序。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票據管理員,建立票據臺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票據應按序號使用,不得單獨使用。每個負責保管票據的人應配備單獨的保險箱和其他存儲設備,儲物櫃應由人上鎖。

單位不得轉讓、出借、違規開立、購買財政票據,不得擅自擴大財政票據的適用範圍。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應定期和不定期對收入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重點關註:長期賬款和費用減少的交易或事項是否真實;多年懸置的應收賬款是否及時收回,如確實無法收回,是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處理;已核銷的應收款項是否符合“銷賬、記賬、確權”的要求,保留繼續追償的權利,明確責任人追償的義務;其他與收入有關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支出申請與內部審批、支付審批與支付執行、業務經辦與會計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根據支付業務類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確內部審批、審核、支付、核算、備案等關鍵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國庫集中支付應當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1)加強支出審批控制。明確支出的內部審批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在授權範圍內審批,不得超越權限。

重大支出由單位領導集體決定,重大支出標準根據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應管理明細差旅費、培訓費等費用,加強支出審計控制。全面審核各種付款憑證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重點審查文件、憑證是否真實、合規、完整,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是否符合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

報銷會議費、差旅費、培訓費等費用的憑據應附詳細清單,由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超過規定標準的費用,應由經辦人員作出說明,並附審批依據,以保證單據和憑證與真實的經濟業務事項相符。

(3)加強支付控制。明確報銷業務流程,按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簽發的支票應登記備查。使用公務卡進行結算的,按照公務卡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加強支出的核算和歸檔控制。會計部門應當根據業務的實質內容及時登記賬簿;與支出業務有關的經濟合同和專題報告,應按有關規定交會計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單位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對支出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是否存在挪用預算資金支付非預算項目資金或用於對外投資的情況;是否存在利用虛假或不真實事項套取預算資金的情況;是否存在向下級預算單位違規轉移資金的情況;是否存在將預算資金拆借給其他單位的情況;預付款項的轉回或核銷是否合理合規,是否存在與第三方合作套取預算資金的情況;其他與支出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采購控制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采購業務的控制。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包括采購預算和計劃管理、采購活動管理、驗收和合同管理、查詢和投訴回復管理、內部監督檢查等。對於未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適用範圍的采購業務,單位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業務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歸檔和及時更新與政府采購業務相關的政策和制度文件,並定期進行培訓,確保辦理政府采購業務的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第三十壹條單位應當建立采購業務管理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采購需求的制定與內部審批、招標文件的編制和評審、合同的簽訂和驗收、采購活動的組織、查詢投訴的檢查等不相容崗位相分離。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應當結合本規範的要求和實際情況,針對采購業務的關鍵環節制定有針對性的內部控制措施:

(1)加強采購業務的預算和計劃管理。建立預算管理部、采購管理部和資產管理部之間的溝通機制。采購管理部門應根據項目、貨物和服務的實際需求,結合本單位的預算標準和設備配置標準,細化部門預算,列出采購項目或貨物,並根據采購預算和實際采購需求,安排和編制月度采購計劃。

(二)加強審批管理。審批事項包括采購組織形式、采購方式、進口產品采購的變更以及支持節能環保產品的政府采購政策的執行情況。單位應建立采購進口產品或改變采購方式的專家論證制度、嚴格的內部審核制度、上報上級部門備案和公告登記的管理制度。

(3)加強對采購活動的控制。通過競爭選擇最好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制定采購文件、簽訂合同和組織重大采購項目驗收過程中,應當邀請技術、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專家參與,確保要求明確、內容翔實,采購文件和合同條款完整合法。在采購活動中,各單位應嚴格執行評標專家註冊、評標過程記錄和專家評審等規定,嚴格管理直接或代理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確保保證金按法律制度規定及時返還供應商或上繳國庫。

(4)加強采購項目的驗收管理。根據規定的驗收制度和采購文件,由獨立的驗收部門或指定人員對采購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相關內容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單。重大采購項目應成立驗收小組。對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負責驗收的部門或人員應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五)建立采購業務查詢投訴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組織部門應與采購需求制定部門建立協調機制,並負責解答供應商的疑問。回答問題應采用書面形式,及時、真實、客觀、清晰。

(六)加強采購業務的記錄控制。妥善保管采購業務相關文件,包括:采購預算和計劃、各類審批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回復文件、投訴處理決定等。,完整地記錄和反映采購業務的全過程。各單位應定期對采購業務信息進行分類統計,並在單位內部進行通報。

(七)大宗設備、材料或重大服務的采購業務需求,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成立由單位內部資產、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人員組成的采購工作組,形成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機制,加強對采購業務各環節的控制。

(八)加強涉密采購項目的安全管理。涉密采購項目應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審查程序,與相關供應商或采購中介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或在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對采購過程中的薄弱環節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是否按照預算和計劃組織采購業務;對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是否按照規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施集中采購;是否存在拆分政府采購項目規避公開招標的情形;采購進口貨物或改變采購方式的項目是否履行了審批手續;涉及節能、環保、安全產品的項目是否落實了相關政策;采購信息是否按時發布;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公開招標數據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是否按照法定要求選擇采購方式;是否按規定履行驗收手續;與采購業務相關的其他情況。

第六章資產控制

第三十四條單位應當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符合本準則要求和本單位實際的資產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加強檢查和績效考核,強化對資產安全有效使用的控制。

第三十五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合理設置崗位,不得由壹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全流程,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定期輪崗規定落實到位。

(壹)出納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從業資格。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票據管理、會計檔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債權債務的登記和對賬工作。

(二)單位禁止壹人保管支付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個人印章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每個負責保管印章的人應配備單獨的保險箱和其他存儲設備,儲物櫃應由人上鎖。

(3)對按規定應由相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和事項,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使用財務專用章必須履行相關審批手續並登記。

(四)已實現財務信息化管理的單位,貨幣資金收付過程應全面納入信息系統管理,禁止人工簽發資金收付憑證。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加強貨幣資金的核銷和控制。被指定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應當抽查庫存現金,核對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和銀行對賬單,核對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與調整不符和可能有重大問題的未結清賬目,應及時向會計機構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七條單位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對貨幣資金管理的薄弱環節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與貨幣基金業務相關的崗位設置;是否存在違反《現金管理暫行規定》的情況;是否存在違規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等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情形;以往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是否及時整改;與貨幣資金管理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物資儲存、領用審批、登記記錄、盤點等專門制度。,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防止物資被盜、過期、變質、損壞和丟失。

第三十九條各單位應加強物資儲存和領料的控制。除物資管理部門和倉庫人員外,其他部門和人員接觸或領取物資時,須經授權部門和授權人批準;屬於貴重物品、危險品或者需要保密的大量物資,應當另行制定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接觸限制。

第四十條各單位應加強對材料的記錄和核算控制。物資管理部門應建立物資臺賬,保存完整的物資動態記錄,定期核對物資,確保賬實相符。會計部門的材料明細賬和材料明細賬應定期相互核對,如發現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

第四十壹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加強對固定資產驗收、使用、保管和處置的控制。

(壹)建立固定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全面、準確地反映固定資產情況,統計分析固定資產采購預算的合理性和資產使用的效益和效率。

(二)明確固定資產的使用和保管責任。貴重或危險的固定資產,以及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固定資產,應指定專人保管和使用。

(三)明確固定資產調整、出租、出借、處置和對外投資的程序、審批權限和責任。固定資產的調整、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處置,必須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報批後實施,並及時辦理。向境外出租、出借或投資固定資產的合同副本,應交存財會部門備案。

(4)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建立固定資產臺賬,保存完整的固定資產動態記錄,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確保賬實相符。會計部門的固定資產明細賬和固定資產明細賬應定期核對,如發現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

第四十二條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投資活動和範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單位應當建立對外投資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全面、準確地反映對外投資的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會計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核算。

第四十三條單位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對實物資產管理的薄弱環節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不定期抽查盤點報告,實地盤點資產,看是否存在賬實不符、假賬、入賬不及時等情況,對發現的資產盤盈、盤虧、毀損是否查明原因、落實責任、追究責任;結合資產、收支等賬簿記錄和資產保險記錄、資產租賃經濟合同等原始憑證,檢查是否存在資產少計或表外資產;是否存在資產配置不當、閑置、擅自借給其他單位等情況。;與實物資產管理相關的其他情況。

第七章建設工程管理

第四十四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和廉政責任制度。通過簽訂建設項目管理協議、廉政責任書等。、項目決策程序和實施過程中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反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等。

第四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立項、概算編制和招標,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符合國家政策導向和本單位實際需要,經單位內部職能部門共同審核後,由領導小組集體決定,重大項目還應當進行專家論證。

任何部門都不能包辦建設項目全過程,嚴禁任何個人單獨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決策過程和各方面意見應形成文字,並與相關材料壹起妥善歸檔。

第四十六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對建設項目進行會計核算。單位應當如實記錄業務開展情況,妥善保管相關記錄、文件和憑證,確保建設過程得到全面反映。

第四十七條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根據項目支出預算和工程進度辦理資金支付等相關事宜。

單位應按照審批單位下達的投資計劃(預算)專款專用,並按規定標準開支。嚴禁截留、挪用或超出批準內容使用資金。

第四十八條項目竣工後,單位應當按規定期限辦理竣工決算,並按批準的竣工決算和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檔案和資產移交。

批準的投資估算是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未經批準,不得突破,單位要杜絕超規模、超概算現象。

單位應當加強對項目竣工決算的審計。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資產驗收和移交手續。

第四十九條單位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對建設項目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是否違規超概算投資;工程材料采購和付款等重要業務的授權和審批程序是否健全,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的要求;是否存在已交付的建設項目長期不結轉的情況;建設項目結余資金是否存在長期流失;是否存在與建設方合作獲取預算資金的情況;是否存在未按規定保存建設項目相關檔案的情況;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八章債務控制

第五十條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的功能定位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債務管理制度,明確債務管理部門或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單位大額債務的舉借和償還是重大經濟問題,要經過單位充分論證,由單位領導集體決定。

經辦人員應在指定的職責範圍內,根據單位領導班子的批準意見,辦理債務的借、查、清、結。債務業務全過程不得由壹人辦理。

第五十壹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各種賬簿,核算債務資金的來源、使用和償還情況,妥善保管有關記錄、文件和憑證,並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債務情況。

第五十二條單位應當加強債務對賬和檢查控制。單位應當定期與債權人核對債務余額,清理債務,防範和控制財務風險。單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對債務管理的薄弱環節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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