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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合同制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保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及其全體職工。第三條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員工建立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處理方式的書面協議。聘用合同壹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人事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聘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管理。第五條事業單位應當在做好宣傳教育的基礎上,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聘用合同制的具體辦法,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第二章合同的訂立第六條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簽訂。簽訂聘用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第七條聘用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條件;

(三)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

(4)工作紀律;

(五)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條件;

(六)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除上述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第八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壹定工作任務三種。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且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第九條聘用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壹式三份,雙方各執65,438+0份,65,438+0份存入本人檔案。

聘用合同由市人事局統壹印制。第十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除符合辭退條件的職工外,應當依照本辦法與全體職工簽訂聘用合同。

單位新錄用人員,從被錄用人員進入單位之日起15日內簽訂聘用合同。除新接收的退役士兵和大中專畢業生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外,其他人員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第十壹條不願簽訂聘用合同的員工,由聘用單位給予2個月的自主流動期,期間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自流期滿後未申請調動或辭職的,單位有權辭退。第三章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第十二條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後,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由合同雙方協商壹致,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如未達成協議,原合同繼續有效。第十三條經勞動合同雙方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符合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其他適當工作安排的;

(七)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五條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屬於第十四條第(六)、(七)、(八)項規定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當事人。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員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本單位安全生產和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健康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政策法規或聘用合同規定,不兌現相關待遇,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第十八條勞動者被辭退、開除或主動辭職15天後,勞動合同自動解除。第十九條。被聘用人員要求解除合同,且單位在國內投入脫產培訓半年以上、在國外培訓1個月以上,在本單位服務未滿5年的,按每年遞減20%的比例向單位支付培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