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科學技術(以下簡稱科普),應當便於公眾理解、接受和參與。第三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農村基層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權參加科普活動。第四條科普是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科普是國家的壹項長期任務。
國家支持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科普工作。第五條國家保護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其依法獨立開展科普活動,興辦科普事業。第六條國家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社會力量可以按照市場機制來辦科普。第七條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群眾性、社會性和經常性,結合實際,因地制宜,采取多種形式。第八條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偽科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從事有損公眾利益的活動。第九條國家支持和促進科普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第二章組織管理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科普工作,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開展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協調制度。第十壹條國務院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科普工作規劃,實施政策指導、監督檢查,促進科普工作的發展。
國務院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科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地區的相關科普工作。第十二條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科協組織群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科普活動,支持相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第三章社會責任第十三條科學普及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社會各界應當組織和參與各種科普活動。第十四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科普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科技館(站)、科技活動中心等科普教育基地應當組織開展面向校外青少年的科普教育活動。第十五條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社會團體應當組織和支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教師開展科普活動,鼓勵他們結合本職工作開展科普宣傳;有條件的應當向公眾開放實驗室、陳列室等場所和設施,舉辦講座和咨詢。
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教師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和專長,積極參與和支持科普活動。第十六條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機構和團體應當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科普宣傳工作。
綜合性報刊應開設科普專欄和專版;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開設科普欄目或者播放科普節目;影視制作、發行、放映機構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制作、發行和放映;圖書報刊出版發行機構應當支持科普圖書報刊的出版發行;綜合性互聯網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科技館(站)、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文化場所應當發揮科普教育作用。第十七條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國土資源、體育、氣象、地震、文物、旅遊等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工作開展科普活動。第十八條工會、* *社會主義青年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科普活動。第十九條企業應當結合技術創新和職工技能培訓開展科普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設立科普場館和設施向公眾開放。第二十條國家加強農村科普工作。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圍繞科學生產、文明生活,發揮鄉鎮科普組織和農村學校的作用,開展科普工作。
各類農村經濟組織、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農村專業技術協會應當結合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向農民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第二十壹條城市基層組織和社區應當利用當地科技、教育、文化、衛生、旅遊等資源,結合居民生活、學習、健康、娛樂等需求,開展科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