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關系到婦女、兒童等社會弱勢群體的權益。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成員的和諧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家庭暴力不僅影響家庭幸福,也不利於社會穩定。其嚴重性和危害性逐漸引起全社會乃至國際社會的關註。全國婦聯2002年的壹項調查顯示,中國2.7億個家庭中,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男性占90%,每年約有65438+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反對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壹個國家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為了消除家庭暴力,1999 165438+10月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正式將每年的165438+10月25日定為“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國際日”。在第八個國際反家庭暴力日到來之際,筆者作為壹名從事信訪工作的婦聯幹部,談談我市家庭暴力的現狀、原因及預防措施。
2001年4月28日修訂頒布的新婚姻法中首次提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從2001到2005年,市婦聯權益部平均每年收到300多件信訪案件,其中家庭暴力案件約占70%,說明我市家庭暴力問題仍然十分嚴重,應引起各有關部門的重視。雖然家庭暴力是壹種壹般的違法行為,但是如果不及時制止,就會引發很多惡性案件。1995富拉爾基區鋼鐵廠職工張被其在勞教所當民警的丈夫曲毒打,澆汽油致重傷。他的情況很糟糕。2002年底,建華區個體戶馬某被丈夫打昏,捆住手腳,從樓上推下,致其死亡。雖然這些肇事者最終都受到了法律的嚴懲,但卻給我們留下了無盡的思考:為什麽壹個丈夫可以對日夜陪伴在身邊的妻子下如此黑手?夫妻之間有這麽深的仇恨嗎?這說明家庭暴力不僅僅是壹個法律問題,更是壹個社會問題。它的存在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主要有四個原因:
第壹封建夫權思想的影響。中國封建社會長期的文化基礎是以男性為中心的文化,男女在家庭和社會結構中的地位極其不平等。雖然新中國成立後,封建落後的文化已經被社會主義文明所取代;我們黨歷來主張男女平等,並把它作為國家的基本國策,但大男子主義的思想意識在壹些人的骨子裏仍然存在。很多男人也想當然地認為“我老婆買了馬,我就可以騎著它打它”“被撞倒的老婆把臉蹭下來”。所以,當兩性發生沖突時,男性必然會使用他們的殺手鐧——暴力。
第二個女人經濟上無法獨立,導致人格尊嚴的喪失。在市婦聯接到的信訪案件中,由於很多女性無法獨立生活,面對暴力只能忍氣吞聲,無形中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導致家暴滋生。2001年3月,壹位姓羅的女士來到婦聯權益部上訪。羅今年28歲,她的丈夫是壹名鐵路售票員。由於羅沒有工作,結婚時婆家不同意。婚後羅生了個女孩,趕上公婆下崗。全家只靠她老公養家糊口,經濟很拮據。羅的丈夫和家人開始不喜歡羅,並多次毆打她。羅在絕望的時候找到了市婦聯。我們壹邊對羅的丈夫和家人進行批評教育,壹邊問羅要不要離婚。羅說,她對丈夫還是有感情的,但丈夫嫌棄她,因為她經濟上不能獨立,導致家庭負擔很重。羅還說,由於身體不好,他壹直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我們勸羅自強自立,28歲了也不要閑在家裏。在我們的幫助下,羅自己擺起了地攤,有了壹定的收入,婚姻也穩定了。
面對家暴,第三個女人不懂得反抗,壹味的妥協和順從,這也是家暴存在的原因。在市婦聯接到的信訪案件中,壹些經濟獨立,甚至各方面條件都很優秀的女性,也在遭受家庭暴力。5438年6月+2002年10月,市婦聯接待了壹位叫白的女醫生,她向我們哭訴了自己十五年的不幸婚姻。白醫生是壹家醫院的外科主任。他本科學歷,醫術過硬。他很善良,很受歡迎。她老公在某單位做司機,但是這麽體面的家庭卻有可怕的家暴。白的丈夫經常酗酒,酒後對她進行性虐待。如果他不服從,他將被痛打壹頓。白的個性比較弱。雖然他受過大學教育,但他的思想仍然很封建保守。他覺得“家醜不可外揚”,又怕離婚影響自己的名譽,所以對丈夫的行為忍了忍。結果她老公不但不悔改,反而越來越折磨她:他控制著家裏所有的收支,禁止她有任何的社會交往,但是他和別的女人有曖昧關系,所以沒有正當關系。盡管如此,白並不想離婚。最後丈夫居然向她提出離婚,白覺得應該給自己壹個說法。我們在安慰對話的同時,也批評了她的軟弱,鼓勵她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後,白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丈夫賠償損失,法院予以支持。
第四社會的寬容和忽視為家暴的存在提供了大環境。長期以來,家庭暴力被認為是家庭內部的事情,壹般情況下,很少有相關部門主動去管。“清官難斷家務事”“夫妻打架不記仇”都成為有關部門對家暴置之不理的借口,讓家暴成為法律真空。2001修訂頒布的《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被害人提出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該條明確規定了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定義務機關,但在實踐中這些部門並沒有充分發揮作用。據統計,2005年,市婦聯權益部收到300件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訪案件,其中由居委會及其所在單位調解的僅占20%,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的僅占30%。司法機關在處理實踐中的家暴案件時,往往以“危害”未達到壹定程度或單純以“家務”為由拒絕處理。這種容忍和忽視不僅沒有阻止肇事者,反而鼓勵了他們。當家庭暴力未達到犯罪的程度時,屬於壹般違法行為,應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壹)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家庭暴力造成的危害後果,經法醫鑒定達到“輕傷”或者“重傷”程度的,屬於犯罪行為,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五是取證難,家暴導致的離婚損害賠償難以實現。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3)家庭暴力損害賠償作為壹種侵權救濟,不僅在經濟上懲罰了無過錯方,也撫慰了無過錯方的傷害。因此,明辨是非,化解矛盾,有利於社會安定團結。但在實踐中,法院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當事人舉證,當事人因各種原因自行取證難度很大,損害賠償難以實現。據查,齊第二律師事務所2005年代理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15件,其中法院判給損害賠償的案件0件;2005年,齊市建華區法院審理了200起因上述原因引起的離婚案件,其中判給損害賠償金的有2起。因為“家暴”發生在家庭內部,很少有第三方可以作為證人;如果壹方堅決否認,僅憑照片、傷情記錄、住院證明很難定案;也有壹些知情人因為害怕打擊報復,不願意出庭作證。因此,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損害賠償很難實現。
綜上所述,反家暴是壹項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全民的共同努力,需要從各方面入手,構建反家暴的社會化維權工作格局。具體預防措施如下:
采取社會救濟手段幫助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多年來,市婦聯壹直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反家暴工作,建立了壹系列“反家暴”機構。2002年3月7日,市婦聯與市司法局協調,在市婦聯設立市法律援助中心婦女維權部,為遭受家庭暴力等侵害的貧困婦女提供法律援助。目前,全市16個縣(市)婦聯建立了婦女維權部門。2003年4月10日,市婦聯協調市公安醫院成立了市婦聯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目的是通過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傷情的檢查鑒定,為司法機關辦案提供有力證據,懲罰施暴者。2004年5月8日,65438,市婦聯在市公安局的配合下成立了“家暴救助指揮中心”,要求110報警臺在接到家暴受害人的求助電話時,要迅速出警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或推諉。2005年3月7日,市婦聯與民政局協調成立了齊齊哈爾市婦女兒童反家庭暴力庇護中心,為遭受家庭暴力而暫時沒有庇護場所的婦女兒童提供階段性庇護,切實保護她們的人身權益。這些機構雖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未來還需要進壹步完善,需要政府和相關部門給予大力支持。
(2)將“處理家庭暴力”納入有關部門的工作計劃,並將其作為監督和評估的標準之壹。既然婚姻法把處理“家暴”的責任委托給了居(村)委會、單位和公安機關,這些部門就應該各司其職,否則就是違法。居(村)委會作為勸阻、調解“家暴”的第壹道防線,應設立維權投訴站,並與轄區內派出所建立聯系制度;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查處家庭暴力案件,對經維權投訴站處理後仍不改惡習的家庭暴力實施者,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第11條規定,“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制止和處理的家庭暴力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理,致使矛盾激化,造成受害人死亡、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或者刑事責任。”因此,如果公安機關“不作為”,家暴受害者可以向檢察院等法律監督部門投訴,追究執法者的責任。這樣就形成了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社會化運行機制。
第三,加強法制宣傳和法律監督。《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黑龍江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對家庭暴力的制裁。因此,有關部門應該廣泛宣傳,讓婦女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加強執法監督,對不守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厲處理,形成全社會狠抓* * *管理的良好局面。
第四,建議立法機關修改家庭暴力案件的舉證責任制度,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我國所有法律中,只有行政訴訟法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訴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行政機關拿不出證據或重大證據,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這是因為引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是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從知曉。如果平均分配舉證責任,將對處於弱勢地位的行政相對人(作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非常不利,從而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此類推,在家暴案件中,家暴受害者(主要是妻子)由於客觀情況難以舉證,使其在訴訟中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主要是丈夫)應該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即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毆打妻子或者妻子遭受的暴力與自己無關,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在這樣的舉證制度下,壹些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處理的家暴,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第五,加強女性主體意識的培養,提高女性的文化知識水平,使女性拋棄依賴和保守思想,不僅經濟上獨立,而且思想上解放。尤其是女性第壹次遭受家庭暴力時,壹定要學會說“不”,積極尋求相關部門的幫助,切不可妥協或順從。實踐證明,女性自身的反抗意識越強,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