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建設基金應按新會計準則納入管理費用科目。
2、具體的賬務處理是:
累積時間:
借:管理費-水利建設基金
貸款:應交稅費-水利建設基金
付款時:
借:應交稅費-水利建設基金
貸款:銀行存款
水利基金是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
水利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什麽?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門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其計稅依據是按不低於15%的比例劃撥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1)從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及附加)中提取3%。應從水利建設基金中退出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及附加)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和公安部門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擔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2)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應安排不低於15%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有重點防汛任務的城市有: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嶽陽、成都、廣州、南寧。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基金(基金、附加費、手續費),統壹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