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合同訂立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有權依法選擇解除合同。如果個人或企業直接將不可抗力因素寫入合同,並作出不對等的解釋,比如因突發重大疾病或家庭重大變故等突發事件,停課時培訓費不予退還,這是對消費者根據變化後的情況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權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