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更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