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規定期限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請延長60日;延期或者延期期滿未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布解散籌備組,接管物資和資金,並在60日內指導組建新的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未組織召開臨時會議的,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責令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限期舉行;逾期不舉行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業主舉行。對於尚未交付的物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交付物業時,應當將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書面告知業主。
籌備組應做好以下工作:
(壹)確認業主身份、業主人數及其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起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四)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規則;
(五)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六)起草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接受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部分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解答業主關於物業服務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落實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