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產法》(2002年起實施,165438+10月,1)
第三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本單位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四十七條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並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壹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2.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2014修訂)
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運營中的風險因素:
高處墜落觸電造成的其他傷害。
三、安全註意事項
1,塔吊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2.禁止酒後工作,禁止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聽廣播、玩手機)。
3、熟悉和掌握塔吊的性能,經常檢查機械部分是否正常,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對於自身不能排除的要向領導匯報派專業人員修理,嚴禁帶病工作。
4.起重機起吊過程中,司機必須服從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
5.吊車司機在起吊時應鳴鈴示警,必要時鳴鈴通知受吊物威脅的地面人員撤離。
6.吊車司機必須熟悉壹般手勢信號和各種指揮信號,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
如果指揮人員發出的信號不明確,駕駛員有權拒絕執行,信號明確後方可繼續作業。
7、塔吊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起重作業“十不吊”規定:
1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範圍,不允許起吊;
2信號不清不準懸掛;
3.不允許任何人提起下面的物體;
4人不準掛在懸掛物上;
5埋在地下的物體不準起吊;
6斜拉斜向牽引物體不準起吊;
7松散物件未拴牢不準起吊;
8不準無容器吊運小型零散材料;
9被吊物重量不明,吊索不符合規定不準起吊;
10六級以上大風不允許吊裝;
8.禁止所有人員在起重臂和起吊的重物下停留或行走。
9.當提升任何東西時,指揮官必須在發送著陸信號之前確認著陸區域是安全的。
10,停止操作前必須切斷操作室電源。
11,有權對危險作業場所提出安全防護要求,拒絕執行違章指揮指令。
12,有義務提出改進安全管理和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和建議,監督安全生產管理。
四、事故應急程序
當事故發生時,任何人發現它都應該立即報警。接到報警後,事發現場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按照“先救人,後護物”的原則開展自救工作。在組織自救時,註意保護救援人員的安全,防止後續事故發生,同時以最快的速度向直接主管領導報告事故情況(主要包括事故類型、傷亡情況、組織自救的概況等。);接到事故報告後,直接主管領導應立即做出相應反應,並立即向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報告。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應立即啟動項目應急救援預案。
事故自救程序:
1,迅速查看事故現場安全情況,確認無危險因素後,立即搶救事故受害者。
2.將事故受害者轉移到安全的地方。
3.通過各種有效方法報告事故,並撥打120急救。
4、檢查傷者,根據傷者傷勢,采取止血包紮、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按壓、骨折固定等急救措施。
5.盡快將傷者送往醫院治療。
賽維安全-安全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