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條件:設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合格的舉辦者;有法定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和場所;有與辦學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有符合要求的教育教學內容和管理制度。
2.培訓內容: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以增強中小學生興趣、拓展綜合素質、增強創新能力為目的的培訓活動,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開展與學校課程內容和招生掛鉤的培訓。
3.培訓時間: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學科培訓。
4.培訓師資: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所開設的培訓內容和受訓人員的年齡、學科特點及培訓需求,選派具有相應資質的專職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的教師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5.培訓教材:校外培訓機構應選擇官方出版物或通過審核的自編教材。招生對象: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面向全國招生,培訓對象壹般僅限於本省中小學生。
6.收費管理: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壹次性收取跨度超過三個月的費用,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之外收取其他費用。
7.監督管理和違規處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和違規處理制度,引導其規範發展。
8.培訓機構審批: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應當依法審批,取得相應的辦學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審批時,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是否具備必要的辦學條件,是否有合理的教學計劃和教材,是否有相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