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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和培訓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可以是績效考核的結果。那麽企業在具體操作中應該註意什麽呢?

1.企業需要在績效考核的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當考核結果達到什麽水平,就意味著員工不稱職,對於不稱職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例如,員工按照考核分數進行分類:95分以上-優秀級,90-95分-優秀級,80-90分-稱職級(合格級),60-80分-基本稱職級(基本合格級),60分以下-不稱職級(不合格級);

2.績效考核的分數是有理有據的,無論是結果還是事實。總之要能說明評分結果公平合理,需要員工簽字。

3.績效考核後被證明不稱職的員工,不能直接辭退,必須先培訓或轉崗。如果是培訓,必須保留培訓考勤和培訓記錄。如果是脫產培訓,培訓期間可以停發績效工資和獎金。對於崗位調整,必須有內部調動的相關文件,說明崗位調整的原因是崗位調整後的工資標準是根據新崗位重新核定的,所以企業要註意不要調整到另壹個工資水平高於原水平的崗位;

4.對違紀員工的處理取決於績效考核體系是否涉及對員工行為準則的考核。如果有,可以在行為規範考核中明確員工行為時應該給予什麽樣的懲罰。如果沒有行為規範考核,需要按照公司員工手冊或其他相關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罰;

5.另外,企業需要註意的是,公司發布的制度或規範性文件需要經過公示或員工簽字才能被認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