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教育培訓 - 論法律職業制度的類型。

論法律職業制度的類型。

答:所謂法律職業制度,是指國家關於法律職業培訓、考試、培訓、任用、待遇、處罰、機構等壹系列法律制度。基於各國的實踐,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理解法律職業制度:(1)法律教育制度。從培養過程和方法來看,法學教育具有學術性和實踐性。據此,西方國家的法學教育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大學的法學教育,強調理論;第二,專業法律教育,重在實踐。這種做法值得我國法學教育借鑒。誠然,法學離不開理論與實踐,但隨著高等法學教育的深入,理論與實踐進行壹定程度的區分是必要的。(2)法律職業考試和培訓制度。壹般來說,初任法官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有的還要實習或培訓。有些國家還規定不同審判級別的法官需要參加晉升考試,對報考條件有嚴格限制。(3)法律職業聘任制度。許多國家為新律師和治安法官規定了最低條件和資格。比如在英國,擔任高等法院法官需要擔任助理法官65,438+00年以上;大多數國家對法官都有專職要求,即法官不得在行政機關和議會中擔任職務,也不得從事業務。(4)法律職業待遇制度。壹些國家的法官實行終身制和高薪制。所謂終身制,就是法官終身任命。除了較高的工資,壹些國家還在住房、汽車、警衛等方面提供優厚的待遇,以及優厚的養老金制度。這些制度保證了法官的獨立性和司法的公正性。(5)法律專業機構。法院行使國家司法權,各國法律對法院的司法權、機構設置和管理制度都有明確規定。對於檢察官來說,並不是每個國家都有檢察官和檢察機關。許多國家的律師都有自己的律師協會和律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