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舉辦學習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稅法對營業稅起征點的範圍規定如下:按時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月200元至800元。
每次納稅的營業稅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元;納稅人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按照營業額全額計算應納稅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營業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壹)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兒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等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五)農業機械化、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家畜、水生動物的飼養和疾病預防;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七)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