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煤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煤礦企業是煤礦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均為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含煤礦企業實際控制人,下同)全面負責本煤礦的安全生產;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主要技術負責人負責安全生產的技術決策和指揮。第二章煤礦安全生產保障第七條煤礦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煤礦企業應當根據核定的生產能力合理安排生產計劃和勞動定員。
禁止超能力、超強度、超定額組織生產。不得指揮或強令員工違章或冒險。第八條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煤礦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完善並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監督實施;
(三)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投入及其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
(五)監督檢查本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在規定時間內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救援並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八)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職工和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煤礦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應當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每班配備專職安全檢查員,負責井下安全檢查。小型煤礦企業應當配備不少於5名專職安全監察員。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技術管理體系,為煤礦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支持。第十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崗中、崗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工人,不得上崗作業。
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按照規定考核合格。
煤礦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持證上崗。
煤礦企業應當為每名職工免費發放符合要求的煤礦職工安全手冊,並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第十壹條煤礦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采掘作業應當按照規定編制作業規程,並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板,采掘作業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板破碎地段時,應當加強支護;
(二)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建立技術檔案,確保使用安全;
(三)作業場所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按照國家規定定期檢測;
(4)露天采剝作業,采剝工作面的階段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應按設計規定進行控制;采礦、剝離作業和傾倒作業不得對深井或鄰近井巷造成危害;
(五)煤礦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草和點火材料入井;
(六)瓦斯突出和沖擊地壓,在需要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鐵路、水體下開采,以及在地溫異常地區開采,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專項設計文件;
(七)有自然發火可能的礦井,應采取防火註漿或其他有效的綜合措施防止自然發火;
(八)井下風量、風質、風速和作業環境的氣候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九)地面和井下產生粉塵的作業,應當采取綜合防塵措施,控制粉塵危害;井下禁止風動鉆孔、幹式鉆孔;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其他采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