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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清潔生產審核?

清潔生產審核:

它是指按照壹定的程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高能耗、高物耗、重汙染的原因,提出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和產生、降低能耗、物耗和廢物產生的方案,進而選擇技術上可行、經濟上符合環境保護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整個生產過程要求使用無毒低毒的原料和無汙染少汙染的工藝和設備進行工業化生產;對於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要求原材料的選擇和使用後的處理處置不構成或減少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目的

節能、降耗、減汙、增效

消除(或減少)產品上的有害物質,降低生產過程中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降低生產成本,減少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目標

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汙染物的產生和排放,從而減少或消除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思考

識別資源、能源消耗和廢棄物產生部位,分析資源、能源消耗高和廢棄物產生部位,提出降低資源、能源消耗和減少、消除廢棄物的方案。

利益

對於企業來說,確實可以降低成本,降低企業的原材料消耗和能源消耗,提高材料和能源的使用效率。對於國家來說,節能減排的中心任務是中國向世界承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舉措。對於地方政府來說,是完成國家規定的節能減排任務的重要途徑。

規則編輯器

暫時的

臨時措施因地而異。比如東莞市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市裏獎勵30萬;廣東省內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省裏獎勵5萬;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對珠三角港資企業獎勵654.38+09萬,還有節能減排項目支持。詳細政策可在相關政府網站上查詢。

法令號。國家環保總局16

為全面推行清潔生產,規範清潔生產審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分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保總局制定並審議通過了《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現予發布,自2004年6月6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謝振華

2004年8月16日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清潔生產,規範清潔生產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壹定的程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高能耗、高物耗、重汙染的原因,提出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和產生,降低能耗、物耗和廢物產生,進而選擇技術上、經濟上和環境上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

第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管理全國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五條清潔生產審核應當以企業為主體,遵循企業自願審核與國家強制審核相結合、企業自主審核與外部協助審核相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有序開展,註重實效。

第二章清潔生產審核的範圍

第六條清潔生產審核分為自願審核和強制審核。

第七條國家鼓勵企業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汙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企業,可自願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提出進壹步節約資源、減少汙染物排放的目標。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壹)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汙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汙染嚴重的企業;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質主要是指《危險貨物名錄》(GB12268)、《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劇毒化學品名錄》中具有劇毒、腐蝕性、刺激性、放射性(不含核電設施和軍用核設施)、致癌、致畸作用的物質。

第九條第八條第壹款規定的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確定,每年發布壹批。 並書面通知企業,同時抄送同級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 同時,該名單將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清潔生產審核實際情況確定, 並根據對企業消耗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情況以及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嚴重程度的分析,分期分批確定清單,書面通知企業並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三章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

第十條實施第八條第壹款規定的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後壹個月內,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主要汙染物排放情況。公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地址、排放汙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和總量。省級以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企業公布的主要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核實。

第十壹條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後兩個月內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第8條第2款規定,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兩次審核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可以向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清潔生產審核計劃,按照清潔生產審核計劃的內容和程序組織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三條清潔生產審核程序原則上包括審核準備、預審核、審核、實施方案的生成、篩選和確定,以及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的編制。

(1)審計準備。開展培訓和宣傳,成立由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組,制定工作計劃;

(2)預審。在全面調查企業基本情況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和定量分析,確定清潔生產審核的重點和清潔生產目標;

(3)復習。通過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投入產出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量平衡、資源平衡和汙染因素平衡,找出物料損失、資源浪費和汙染物產生的原因。

(4)實施方案的生成和篩選。分析物質損失、資源浪費、汙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提出清潔生產實施方案,並對方案進行初步篩選;

(5)實施方案的確定。對初步篩選的清潔生產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和環境可行性分析,確定企業擬實施的清潔生產方案;

(六)編制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應當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清潔生產審核的過程和結果、清潔生產方案總結和效益預測分析、清潔生產方案實施計劃等內容。

第四章清潔生產審核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四條清潔生產審核主要由企業自行組織。不具備獨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能力的企業,可以委托行業協會、清潔生產中心、工程咨詢單位等咨詢服務機構協助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五條協助企業組織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咨詢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和汙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潔生產知識,掌握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技術人員;

(三)具有為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務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條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壹年內,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中央直屬企業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和發展改革(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並抄送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七條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可以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提交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第十八條各級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中提出的實施方案,積極指導和督促企業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實施方案。

第十九條各級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咨詢服務機構應當為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環保總局建立國家清潔生產專家庫,發布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指導目錄和行業清潔生產審核指南,組織清潔生產培訓,為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持。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培訓,建立本地清潔生產專家庫。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壹條自願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並在實施清潔生產方案後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由省級以上發展改革(經貿)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並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二條各級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和實施國家重點投資計劃和地方投資計劃時,應當將節能、節水和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汙染防治等清潔生產項目列入企業清潔生產實施計劃作為重點領域,加大投資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條排汙費可以用於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各級財政部門和環保部門應當優先將排汙費用於符合《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要求的清潔生產項目。

第二十四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適當數額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第二十五條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費用,允許計入企業經營成本或者相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內部清潔生產表彰和獎勵制度,對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取得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壹定的獎勵。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反第十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企業違反第八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企業委托的咨詢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的內容和程序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弄虛作假或者提供虛假審核報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經濟貿易)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布。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泄露企業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軍工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