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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核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令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為加強對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的管理,提高其素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水運工程檢測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資格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個專業,設檢測工程師(以下簡稱“檢測工程師”)和檢測檢驗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兩個等級。
第三條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的人員應當通過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業務考試(以下簡稱“考試”),並取得崗位資格。
第四條部質監局主管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工作,與部職業資格中心共同成立部試驗檢測委員會(以下簡稱部考委),負責檢測工作的組織和管理。主要職責:
(壹)研究制定考試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確定考試大綱並組織統壹命題;
(三)指導和監督各省的考試組織工作;
(四)確定考試分數線;
(五)組織對檢測工程師試卷的評審,頒發檢測工程師證書;
(六)建立和維護考試合格人員數據庫,動態更新測試工程師數據庫。
第五條省級質監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的部門:
(壹)根據部考試委員會的統壹部署,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考試實施方案;
(二)發布本行政區域內檢驗工程師和檢驗員的考試通知,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組織實施考試並承擔相應的考試工作;
(四)組織評閱督學試卷,頒發督學證書;
(5)動態更新和維護檢查員數據庫。
第二章考試科目和方法
第六條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檢驗工程師考試科目分為公共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檢驗員考試只設置專業科目。
第七條公路工程檢測工程師、檢測員考試科目分為:材料、公路、橋梁、隧道、交通安全設施、機電工程;水運工程檢驗工程師、檢驗員考試的專業科目為:材料、地基與基礎、結構。
第八條測試工程師應當通過公共基礎科目和至少壹門專業科目考試。檢查員應通過至少壹項專業考試。考試成績當年有效。
第九條。測試人員考試采用全國統壹命題閉卷的形式進行,命題範圍以部考試委員會制定並公布的考試大綱為準。
第十條部考委負責組織或授權相關單位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及相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部考委名義,編發考試用書,舉辦各種考前培訓。
第三章報名和考試
第十壹條報考人員(以下簡稱考生)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遵紀守法,遵守檢測工作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檢測工作;
(3)報考監察員的考生應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並具有2年以上所報考專業的工程技術工作經歷,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4)報考檢測工程師的考生應符合以下工程專業學歷要求,並具有所報考專業的工程技術工作經歷:
1.獲得博士學位的年份。
2.取得碩士學位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
3.大學畢業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5年。
4.大學畢業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7年。
5.工作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6年。
6.工作後取得大專學歷,從事工程技術工作8年。
7.中專畢業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12年。
第十二條考生可在戶籍地或工作地報名,考試采取網上報名和現場審核的方式進行。考生網上報名時應向考場所在地省級質監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壹)道路水運工程試驗人員註冊資格審查表;
(二)本人學歷、身份證原件及相應復印件。
考生對個人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報名資格審查表必須由考生所在單位或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審核單位負責審核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三條考生或其所在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現場審核材料提交省級質監機構進行復核。省級質監機構審核原始憑證,保留復印件等材料。考試資格考試實行考官負責制。
第十四條省級質監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考和考場管理,公平、公正、科學地組織考試。
(壹)做好保密工作,禁止考生和監考人員抄襲試題;
(二)維護考場秩序,杜絕作弊行為;
(三)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確保考試順利進行,並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向省部級考試委員會(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五條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2011 12號)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檢測人員證書
第十六條測試人員考試結束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由部考試委員會、省級質量監督機構組織完成測試工程師和檢驗員的閱卷工作。
閱卷應嚴格執行統壹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異議或試卷異常,應向部考委反映。
第十七條評卷後,擬發證人員名單應當公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頒發監察員證。檢驗員證的格式由部質監局制定。
第十八條省級質監機構應當將本地區取得檢驗員證的人員納入檢驗員數據庫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檢驗員證是從事檢測工作的崗位證書。檢驗員偽造、塗改、出租證書的,所取得的檢驗員證書予以註銷,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考試。
第二十條監察員證書有效期為5年。在證書有效期內,檢查員應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督學證書到期時,發證部門應當對其參加繼續教育情況、表現和信用記錄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檢驗人員不得從事檢驗檢測業務。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核辦法》(質監局發〔2007〕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