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低於規定標準,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相關納稅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所謂核算不完善,就是不能正確計算銷項稅、進項稅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不視為小規模納稅人。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壹經認定為壹般納稅人,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采取簡易征收方式,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稱為征收率。
考慮到小規模納稅人經營規模小,核算不健全,按照增值稅稅率計算稅額和使用增值稅專項扣除進項稅額存在困難,因此建議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自2014,1年7月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調整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