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必要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辦學資金。縣(市)培訓機構註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並出具註冊資本驗資報告。
2、具有穩定集中的辦學場地和滿足教學需要的教學用房,縣(市)不少於350平方米。自有校舍必須有產權證,租賃校舍必須提供產權證和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壹般不少於3年。以學齡前兒童為招生對象的培訓機構的校舍樓層不得超過3層。
培訓機構不得租賃學歷學校、幼兒園的場地,不得使用民用房屋、地下室、車庫等。作為學校場所;學校場地應當符合消防和房屋質量安全要求,提供餐飲服務的培訓機構還應當具有衛生部門頒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教室和辦公室應位於同壹教學區域。
3、有與辦學水平和規模相適應的教學設施和設備。
4、熟悉教育工作並具有良好思想品德、組織管理能力的管理團隊。
(1)校長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有教師資格證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驗。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8周歲,身體健康。壹個校長只能是壹個培訓機構的校長。
(二)有與辦學層次、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專職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其他單位的在職人員不得擔任培訓機構的專職管理人員。
(3)聘用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擔任會計和出納,且不得兼任。
5、有壹定數量熟悉教學業務並與培訓內容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教師應當具備教師資格或者符合相應資格條件,不得聘用公辦在職教師兼職或者在工作日兼職。不得招聘未與其他民辦學校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員。
聘用外國人作為教師或管理人員的培訓機構,必須取得《外國文教專家聘用資格證書》,有關人員必須取得《外國專家證》,並到當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6.有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歷。
7、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和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