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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公司可以調動員工?

法律分析:公司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調動員工崗位:1,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壹致;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3.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5.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