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繼續醫學教育是醫學教育畢業後重點學習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的終身醫學教育形式。為加強和規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根據《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條例(試行)》(浙衛發[2002]11號)和《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和管理辦法》(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發布?2007?07)、《浙江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授予辦法》(浙衛發[2002]119),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中級以上衛生技術人員。
第三條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各地區、各單位必須按職能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對象的學分管理。
第二章信用分類
第四條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和普及項目四類。
1,國家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1)經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和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並公布的項目。
(2)國家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並經國家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批準公布的項目。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1)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浙江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公布的項目。
(2)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並經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批準公布的項目。
(3)由浙江省醫學學術交流管理中心所屬學術團體申報,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審核、批準並公布的省級學術會議項目。
3、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1)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公布的項目。
(2)杭州市醫療衛生(協會)會申報、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並公布的市級學術會議項目。
(3)杭州市各級醫療衛生單位、市醫療衛生(協會)會申報、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和公布的市級學術講座項目。
4.推廣項目
為滿足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衛生應急培訓的需要,對所有在職衛生人員進行培訓(如職業
倫理與法規教育)、衛生部或省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並批準的項目(包括遠程教育項目)。
第五條繼續醫學教育學分分為壹級學分和二級學分。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和推廣項目可授予I類學分。舉辦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自學、發表論文、科研項目、單位組織的學術活動等其他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可授予ⅱ類學分。
第三章信貸要求
第六條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學分要求為:
1,繼續醫學教育學生每年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獲得不少於25學分,其中ⅰ類5-10學分,ⅱ類15-20學分。五年內本人獲得25-50學分(含通過遠程繼續醫學教育獲得的不超過50%學分),II獲得75-100學分。
2.學分不能跨年度計算,壹類和二類學分不能相互替代。從2008年開始,每年計算的起止時間為10月的1到2月的1。
3、五年內獲得國家繼續醫學教育成績不得低於10學分。
第四章授信標準
第七條壹類學分的計算方法
1.參加過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參加人員考核合格。
以3小時授予1學分計算;講師每小時授予2學分。每個項目將獲得不超過10的學分。
2、國家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和推廣項目按課件學時每3學時授予1學分。每個項目不超過5學分。
3、參加省級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參加者考核合格,按6學時授予1學分;講師每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項目不超過5學分。
4、參加省級學術會議類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學分授予標準:
(1)第壹至第三作者,大會宣讀論文獎勵4-3-2學分;
(2)大會書面交流論文第壹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學分(每篇論文必須有壹位作者到會交流,否則不授予學分);
(3)第壹作者在大會上的範例交流論文授予1學分(第壹作者應參加會議交流論文);
(4)專題學術講座,主講人每小時獎勵1學分;
(5)專題講座全程參與者獎勵3學分。
(6)每個項目授予的學業成績最多不超過5學分。
第八條二類學分的計算方法
1,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1)參加市級繼續醫學教育活動,考核合格者授予6小時1學分;講師每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項目不超過5學分。
(2)參加市級學術會議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學分授予標準:
(1)大會宣讀論文,第壹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學分;
(2)大會書面交流論文第壹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學分(每篇論文必須有壹位作者到會交流,否則不授予學分);
(3)第壹作者在大會上的範例交流論文授予1學分(第壹作者應參加會議交流論文);
(4)專題學術講座,主講人每小時授予1學分;
⑤全程聽課者獎勵3學分。
⑥每個項目的得分最多不超過5分。
(3)參加市級學術講座和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學分授予標準:講師每小時授予1學分,聽者每3小時授予0.5學分。
參加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將獲得不超過10學分。
2、所有與本學科相關的自學知識應先制定自學計劃,經本科室領導同意後實施。自學後寫總結,每2000
單詞可以獲得1學分。國家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或指定的雜誌、音像、光盤等形式的四種新自學材料,學習結束後由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進行考核,按委員會規定的材料學分標準授予學分。此類學分每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
3.在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和摘要根據以下標準授予學分:期刊類別。
外國出版物
與國際接軌的期刊
編號(刊號)出版物。
有國內統壹的期刊。
編號(CN)出版物
省級出版物
地方(市)級出版物
內部出版號1作者10學分6學分5學分4學分2學分2作者9學分5學分4學分3學分1學分3作者8學分4學分3學分2學分1學分
4.科研項目
獲得批準的科研項目在立項當年應根據以下標準授予學分:學科類別
國家科目
省部級課題
市政和部門主題
市衛生局或區縣
地(市)級課題組成員排名6543 8+0 6543 8+00學分8學分6學分5學分2 9學分7學分5學分4學分38學分6學分4學分3學分4 7學分5學分3學分2學分5 6學分4學分2學分6543 8+0學分。
5、出版醫學著作,按每1000字授予1學分。
6.境外考察報告和境內專題考察報告每3000字獎勵1學分。
7.出版醫學翻譯按每1500個漢字授予1學分計算。
8、由單位組織的學術報告、講座、技術操作教學、操作示範、新技術推廣等。,每位演講者可授予2學分,參與者授予0.5學分。此類參與者的年度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9.臨床病例研討,多科室、大查房組織的病例研討,每位主講人可獲1學分,參會人員可獲0.2學分。參與者全年獲得的此類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10,參加援西、農村、海島、援外等醫療服務活動,或者到其他單位零星學習,壹年內累計時間不滿6個月。考試合格者,每月授予4學分。
11.參加杭州市衛生局中醫藥人才培養專題學習6個月以上,或在職學歷教育,按計劃完成當年學習任務,考核合格者視為完成當年學分。
以上ⅱ類學分由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授予。
12、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認可的遠程繼續醫學教育機構組織的遠程繼續醫學教育(二類學分)活動,參加人員全年獲得不超過10學分。
第九條壹年內參加援西、農村、海島、援外等醫療服務活動累計達六個月以上的;或經單位批準,到其他單位進修(含出國培訓)6個月及以上者,經考核合格;或參加省級以上中醫藥人才培養專題學習,培訓期6個月以上。
經考核合格,培訓教師按計劃完成培訓任務者,視為當年完成繼續醫學教育25學分。
第五章信用卡的發行
第十條國家級和省級信用卡由省級以上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壹印制,市級信用卡由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壹印制。
第十壹條信用卡由項目主辦單位負責辦理。根據公布的項目編號、名稱、授予的學分、內容、學生名單、學生考試成績,向項目公布單位申請信用卡,經項目公布單位同意後發放信用卡。該卡須經項目申報單位蓋章後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壹級學分證書,由項目主辦的遠程教育機構提供學生參加學習的相關材料,經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核實後,頒發相應的學分證書。
第十三條國家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和國家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指定組織在我省舉辦的項目,應接受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的監督。主辦單位和我省協辦單位應在項目舉辦兩周前將相關情況報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發放的信用卡必須加蓋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印章方可生效;參加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在外省舉辦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需事先征得本單位職能部門的同意,所獲得的學分由本單位承擔。
只有簽名後才有效。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嚴格按照《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分授予和管理辦法》(浙紀衛發〔2007〕07號)執行。
第十四條對弄虛作假、亂發證、亂授信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暫停1-3年內各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處罰。
第六章信用登記
第十五條學分登記統壹使用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印制的繼續醫學教育登記簿。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當建立繼續醫學教育檔案,由各單位指定的職能部門負責學分登記。信貸登記後,應在信用卡上加蓋“已登記”印章和登記日。
第十七條繼續醫學教育對象取得信譽卡後,應及時向所在單位職能部門登記。
第十八條赴外省參加國家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繼續醫學教育對象取得的信用卡,經所在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登記後,區、縣(市)衛生局(社保局)、市屬醫療衛生單位、部隊職工醫院、 在杭企事業單位每年7月和65438+2月向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申報,由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將學員相關信息錄入省繼續醫學教育網。 輸入的信息應與相關材料壹致。
第七章組織和管理
第十九條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市衛生局和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全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的監督和指導,市級學分證書的發放,繼續醫學教育證書的審核。各區、縣(市)衛生局(社保局)和繼續醫學教育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繼續醫學教育證書的申請和發放,並對本地區醫療衛生單位的學分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各醫療衛生單位負責繼續醫學教育對象的檔案建設、學分登記、證書的申請和頒發以及本單位舉辦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管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8+0年3月6日起施行。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2003年發布(杭衛發
[2003]305號)同時廢止。原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精神不符的,壹律廢止。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