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要發。崗前培訓由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接受其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雇主和工人之間存在著從屬於使用、人格和組織的關系。用人單位提供培訓的目的是使勞動者達到用人單位崗位工作的要求,進而為其提供勞動力,創造利潤。因此,從廣義上講,勞動者為培訓付出的時間和精力屬於勞動價值,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報酬。此外,培訓使勞動者能夠滿足在用人單位崗位工作的要求,更好地適應用人單位的業務。培訓活動雖然不直接產生利潤,但培訓是用戶更好運營的基石。所以,崗前培訓也應該是用人單位業務的壹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服務期專項培訓費用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