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全市繼續教育的規劃和計劃;
(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監督檢查各縣區和市政府直屬部門(單位)的繼續教育工作;
(四)審批繼續教育基地和各類課程的內容和計劃;
(五)印制、發放和審核繼續教育證書。第十壹條區、縣人事部門主管本區、縣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其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上級交辦的繼續教育任務;
(二)制定本區、縣繼續教育的規劃、計劃和管理措施;
(三)監督檢查縣級部門和單位的繼續教育工作;
(四)負責本區、縣繼續教育證書的發放、註冊和審核。第十二條市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行業)繼續教育的管理。第四章時間、方式和經費第十三條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非全日制學習為主,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參加脫產學習累計不少於15天;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應參加不少於20天的脫產學習。第十四條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方法:
(壹)舉辦專業培訓班;
(二)到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或技術先進的企業、事業單位深造;
(三)參加學術會議和講座;
(四)出國深造、考察;
(五)自學考試或參加函授、電視教育;
(六)其他必要的繼續教育方式。第十五條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經費從職工教育經費中解決。第五章考試、考核和獎懲第十六條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考試按照專業技術職務不同層次組織。
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考試由市人事部門組織;初級以下專業技術人員的考試,分別由市主管部門和區縣人事部門組織。第十七條經市、區、縣兩級人事部門批準,各單位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的繼續教育,經考核、考試合格後,可折算為繼續教育學分,並記入繼續教育證書。第十八條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考核,由所在單位每年進行壹次,考核結果填入本人績效考核檔案。第十九條繼續教育考試和考核結果作為晉升和續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第二十條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納入各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崗位責任目標,作為考核負責人業績的重要條件。第二十壹條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繼續教育,未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分的,不得晉升(含考試晉升)或重新受聘專業技術職務。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三條省級以上駐淄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