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 退還收取的費用,並對主辦者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