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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是否規定允許公交公司收取培訓費?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能收取培訓費。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培訓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培訓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過專門的專業技術培訓(非崗前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要求按照不高於未履行服務期內分攤的培訓費的比例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