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當地社保局申請失業報告:
辦理方為公司,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5天繳納失業保險的社保局辦理;
2.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
(1)公司自願繳納失業保險金壹年以上;
(2)失業原因非個人原因,且在此之前已辦理失業登記,也有再就業要求;
(3)個人願意接受再就業培訓;
3.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提交相關材料,才能申請失業申報;
4.失業登記後,是社保局審核失業的時間;
5.失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後,應去參加在職培訓,領取失業救濟金,辦理工作許可證;
6.去社保局提交壹些文件材料,然後開始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據,失業人員憑單據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