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築,是指10層及以上的居住建築,以及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2層及以上的公共建築。第三條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以自防自救為原則,實行嚴格、科學的管理。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對高層建築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高層建築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依法開展宣傳教育。第五條規劃、建設、房產、市政、工商、文化、教育、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高層建築消防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高層建築消防技術的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第二章職責和義務第八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落實高層建築消防責任,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二)組織消防安全檢查;
(三)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對多產權、多用戶、無統壹物業管理或者專項維修資金的高層建築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四)組織有關部門根據高層建築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響應和處置機制;
(五)為高層建築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器材;
(六)組織高層建築消防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除履行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六)項義務外,還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義務消防隊,參加高層建築消防工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未實施物業管理的高層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第九條城市街道辦事處在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未實施物業管理的高層建築的業主或者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組織高層建築消防安全教育;
(四)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制定消防安全公約,開展消防檢查和巡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和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第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壹)承擔高層建築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建立高層建築火災應急響應和處置機制,開展滅火技術和戰術研究;
(二)負責高層建築滅火救援預案的制定和實施,組織、指導單位和個人開展高層建築防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三)依法實施高層建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四)開展高層建築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督促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消防安全防範措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五)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高層建築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六)指導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開展高層建築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七)組織公安消防隊和指導專職消防隊進行專業技能培訓,並配備和維護器材;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第十壹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涉及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的避難場所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統壹管理。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高層建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