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光伏發電項目價格政策的通知
發改價格監管[2017]2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能源局、扶貧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關於新能源標桿上網電價逐步下降的要求,合理引導新能源投資,促進光伏發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決定調整2018年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政策。經與國家能源局協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根據當前光伏產業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情況,降低2018 1年10月以後投產的光伏電站基準上網電價,將壹類、二類、三類資源區基準上網電價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55元、0.65元、0.75元(含稅)。自2019起,所有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發電項目,按照投產時間執行相應的標桿電價。
2.對2018 1 10月以後投產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采取“自發自用、富余上網”模式的,全額用電補貼標準降低0.05元,即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37元(含稅)。“全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資源區光伏電站價格執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用電免征隨電價征收的各類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費、系統備用容量費等相關並網服務費。
三、村級光伏扶貧電站(0.5兆瓦及以下)標桿電價、戶用分布式光伏扶貧項目電費補貼標準保持不變。
四、新能源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錄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價格和補貼金額等信息,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於每月10前將相關數據報送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新能源上網電價執行和電價附加補貼結算的監管,督促相關上網電價政策落實到位。
五、鼓勵地方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光伏發電價格改革和市場化競價定價試點,逐步完善通過市場發現價格的機制。
六、以上規定自2018+0+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