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課外補習會給孩子造成嚴重負擔。孩子沒有休息時間,每天生活在高壓下,無法放松,家長壓力很大。培訓機構開展“應試”培訓,違背了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發展規律,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造成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增加了家庭的經濟負擔。國家規定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不得從事主課培訓;國家規定在職教師不得兼職補課;國家規定中小學不允許補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增加其學習負擔。幼兒園和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