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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國家公務員脫產培訓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優化深圳市國家公務員(以下簡稱公務員)隊伍,根據《深圳市國家公務員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情形之壹,尚未達到辭退條件的,應當參加脫產培訓:

(壹)年度考核基本稱職:

(二)經考核確認不能勝任當前工作,但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經常違反考勤紀律,經教育不改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不改,影響政府聲譽的;

(五)有其他不良表現的。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務員,可以暫不參加脫產培訓:

(壹)受重傷或者患嚴重疾病正在接受治療的;

(二)女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第二章審批第四條公務員脫產培訓按照公務員任免管理權限審批,經審批機關批準後,抄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第五條公務員脫產培訓的審批程序如下:

(壹)單位提出意見並填寫《深圳市國家公務員脫產培訓審批表》;

(二)單位按公務員任免管理權限審批;

(三)經審批機關批準,單位通知已離職的公務員(以下簡稱離崗人員)辦理相關離崗手續。第六條離崗人員接到離崗通知後,停止公務,在10日內完成公務交接手續,歸還公共財物、文件資料,必要時接受財務審計和公務審計。

未辦理正式交接手續或未接受財務審計而離職的,予以辭退。第七條離職人員接到離職通知後申請辭職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培訓第八條離崗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接受脫崗培訓。第九條脫產培訓由市人事部門組織管理;教學由市政管理學院負責;培訓費由市、區財政支付。第十條脫產培訓每年舉辦兩次,每次為期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隨時舉辦脫產培訓。第十壹條脫產培訓的主要內容是:

公共權利、義務、紀律和職業道德;

(2)現代管理知識和技能;

(3)其他。第十二條離崗培訓結束後,相關部門應根據離崗人員的實際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壹)培訓合格的,單位可以重新安排其工作,不服從安排的予以辭退;

(二)培訓合格,所在單位重新安排工作有困難的,可以調出公務員隊伍;

(三)培訓不合格或逾期不參加培訓的,由單位予以辭退。第四章待遇第十三條離崗期間,沒有獎勵工資,其人事關系暫保留在所在單位。第十四條離職人員壹年內到企事業單位就業的,按公務員轉任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離崗人員超過壹年未再就業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辭退,並將其人事關系轉移到市或轄區人才服務中心。再就業時,中心負責轉送其人事檔案,並按規定收取管理費。第十五條離職人員應當持《離職通知》到市人事部門申領《離職證明》,並憑該證明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第十六條離職人員壹年內調入企業、事業單位的,其工齡連續計算;超過壹年的,其工齡將離職前的工作時間與重新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第十七條離職員工已購買準成本或全成本福利性住房,壹年內未申請辭職或被辭退的,原購房合同不變,按離職前標準領取住房補貼。

離崗人員已購買準成本價或全成本價福利住房並申請辭職或辭退要求保留原住房的,應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向原產權單位補交差價。第十八條離職人員原租住福利房,壹年內未申請辭職或被辭退的,原租賃合同不變,按離職前標準領取住房補貼。

離職人員租住福利房,申請辭職或辭退的,原則上收回原住房;如果需要繼續租住,可以申請租住微利房。第十九條離職人員的社會保險待遇不變。第五章紀律第二十條離崗人員不得無理取鬧、糾纏領導、擾亂工作秩序或者伺機報復。

單位負責人不得利用脫產培訓審批權對公務員進行打擊報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脫產培訓。第二十壹條離崗人員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私自帶走本單位的科研成果、內部資料和設備,不得損害本單位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二條違反本章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壹條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第二十三條離崗人員對離崗決定和培訓後的處理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市或者區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四條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