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在人民法院代表人民參加合議庭審判活動的人員。它們是人民參與國家管理、行使司法權和監督審判工作的重要體現。人民陪審員相對固定,主要由基層推薦、法院審核、人大任命,任期5年。
條件如下: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28周歲;
3.品行端正,公道正派;
4.身體健康。
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和任職期間審判業務專項培訓。新任命的人民陪審員應當在上崗前接受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審判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包括法官的職責和權利、法官職業道德、審判紀律、司法禮儀、基本法律知識和基本程序規則。人民陪審員在任職期間,應當根據陪審員工作的實際需要,接受專門的審判業務培訓。主要是掌握證據的可采性、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壹般規則和學習新的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審員法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壹)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四)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五)因受處分被免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