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員工上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員工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
第十四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應包括:
(壹)本單位的安全狀況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4)相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廠(礦)級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和防範措施等上述內容。
擴展數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5)國內外安全生產管理的先進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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