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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需要自己承擔培訓費用嗎?

職工培訓費用由單位承擔。只有因勞動者的過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才需要賠償培訓費。壹般來說,公司不能要求員工補償已經投入的培訓費。

第壹,員工培訓費用誰來承擔?

職工培訓費用由單位承擔。

為勞動者提供崗前培訓等壹般性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因此,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承擔因崗前培訓而產生的培訓費用,也無權向勞動者追償這些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服務期間的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員工需要賠償培訓費嗎?

根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主張培訓費,僅限於“出資培訓”的範圍。

具體是指以下情況之壹:

1.委托全日制院校、研究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為培養學生。

2.學術培訓;

3.能力培訓,如外語水平培訓、專業技術職稱(晉升)培訓、勞動技能培訓等;

4.培訓、深造、出國或異地學習、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安家費和不在期間的生活補貼。用人單位提供的繳費憑證主要是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壹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購買設備的費用。公司為員工提供“內部培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以拒絕支付賠償金。

3.離職後培訓費該不該退?

提醒您,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且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支付培訓費且能提供培訓費期間的發票,員工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員工培訓作為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明確相關培訓事項和違約責任,或者企業與員工也可以簽訂專項培訓合同,對某壹具體培訓項目的相關問題(包括違約責任)做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