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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培訓費

試用期內,公司不得向員工索要培訓費。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員工,在合同期內(含試用期)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原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賠償辦法》第四條第(壹)項的規定,主張員工支付的費用。

如果公司索要培訓費,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投訴,由勞動仲裁部門對公司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