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登記前必須經過核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簡稱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憑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人應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壹個或多個子類、中類或大類,獨立申請經營範圍登記。對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不規範的新興行業或具體業務項目,可以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專業文件進行申請。?
擴展數據:
企業經營範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取得審批機關批準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批準文件、證件、審批機關、審批內容、有效期等事項。其中,企業設立時申請的經營範圍包括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企業將經營範圍變更為許可後經營項目,其批準文件、證件記載的經營項目條款與原登記表述不壹致或者發生變更的,可以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所以註冊公司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是不能隨意填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