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第四,堅持從嚴治理,全面規範校外培訓行為。
13.堅持嚴格審批機構。各地不再審批新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培訓機構統壹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原來備案的在線學科培訓機構改為審批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已備案的網絡學科培訓機構進行全面排查,按標準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未通過審批的,註銷原註冊登記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對於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各地要區分體育、文化、藝術、科技,明確相應的主管部門,分類制定標準,嚴格審批。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不具備相應資質、未經批準多點開展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學科培訓機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學科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購買學科培訓機構資產。外資不得通過並購、委托經營、加盟連鎖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學科培訓機構。已經違規的要清理整頓。
14.規範培訓服務行為。建立培訓內容備案和監管制度,制定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教材管理辦法。嚴禁超標準進行高級培訓、非學科培訓機構從事學科培訓,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堅決查處超範圍培訓、培訓質量參差不齊、內容低俗違法、盜版侵權等突出問題。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科目培訓。培訓機構不得高薪搶奪學校教師;從事學科培訓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並在培訓機構和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教師資格信息;不得泄露家長和學生的個人信息。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綜合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進壹步完善常態排查機制,及時掌握校外培訓機構情況和信息,完善“黑白名單”制度。
15.加強正常運行監管。嚴控資本過度湧入培訓機構。培訓機構的融資和收費應當主要用於培訓業務經營。以虛構原價、虛假折扣、虛假宣傳等形式進行不正當競爭。是堅決禁止的,對行業內的壟斷行為堅決依法依規查處。網上培訓要註意保護學生視力。每課時不得超過30分鐘,課程間隔不得少於10分鐘,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1。積極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合理控制學生連續在線訓練時間。在線培訓機構不得提供和傳播“拍照搜題”等惰性影響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不良學習方式。在中國聘用外國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嚴禁在國外聘用外國人開展培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