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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屬於教育培訓機構嗎?

基本原則:

1.對於以培訓或教育為主要功能的辦公樓,應作為教學樓對待。詳見題目:教學樓-建築防火消防設施要求!

2.兒童培訓班、早教中心要根據兒童活動場所進行處置。詳見題目:兒童活動場所——建築防火消防設施要求!

3.托兒所和幼兒園。詳見題目:托兒所幼兒園-建築防火消防設施要求!

4、中小學,見題目:中小學——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對於只有幾個辦公室或局部樓層用於培訓課程的寫字樓,整體還是寫字樓。建築防火消防設施要求請參考:辦公建築-建築防火消防設施要求!其中,培訓課程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第壹,當培訓課程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內時,應安排在壹樓或二樓;當設置在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建築物內時,宜布置在首層。

二、公共建築中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通過計算確定,不應少於2個。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培訓課程,房間可設置1疏散門。

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建築面積不超過75m時,可設置疏散門。

3.培訓班的安全疏散距離:房間的疏散門通向疏散走道與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房間內任壹點至疏散門通向疏散走道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5.5.17條的規定。(註:“教學樓”要求見表5.5.17)

4.當培訓課程設置在單層或多層民用建築內時,其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5.1.1的規定,並參照“教學場所”執行。

5.當培訓課程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築內時,其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第5.2.1條的規定,並參照“教學場所”執行。

6.當培訓課程設置在地下民用建築內時,建築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第5.3.1條的規定,並參照“教學場所”執行。

七。聲明:本文中的所有要求都是與特定功能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在實際應用中,具體要求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有關公共建築的要求執行。

驗收標準: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和備案:

(壹)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教育和培訓機構的消防:

1.培訓對象在14周歲以下的教培機構,應選擇123層;如果在高層建築內,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如果是在單層或多層民用建築內,獨立安全出口不應少於1個,疏散寬度不應小於該場所總設計疏散寬度的70%。

2.培訓對象為14周歲以上的教育培訓機構位於三層及以下,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200m2,三層總人數不大於50人時,可設置疏散樓梯。

3、吊頂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性材料。

4、房間疏散門、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寬度應按平面布置圖進行核算。

5、外墻應設置供消防救援進入的消防救援窗。

6、窗戶、陽臺等不能設置封閉金屬圍欄的地方,應設置輔助疏散和逃生設施。

7、裝修不能影響原有消防設施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