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都要按照《決定》的要求,積極做好對各類在職幹部、職工的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教育工作。可以辦短訓班,也可以辦職工學校、廣播電視大學(中學)、函授大學(中學)、夜大學等多種形式的職工教育。可以辦業余教育,也可以組織脫產或者非脫產學習。可以由壹個單位單獨組織,也可以幾個單位聯合組織,或者送到教育部門、上級部門等兄弟單位組織的各類學校進行培訓。
二、各種形式的職工教育經費,應按照規定的開支範圍和資金來源,在職工教育經費中開支。聯合辦學經費由辦學單位合理分擔。
三。資金來源:
1.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根據目前職工教育的發展和國家財力的可能,在統壹單位和統壹核算的公司(包括建築企業),支出可控制在工資總額的1%範圍內,直接計入生產成本(流通費)。也可以從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包幹結余或稅後留利中拿出壹部分資金用於職工教育。
職工業余教育的工會經費支出仍為企業行政撥交工會經費的25-37.5%。
原由企業成本或營業外支出規定的職工教育相關費用,改為在工資總額1%範圍內支出,不再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基本建設單位組織職工教育的經費,在基本建設投資中開支。
關停企業和基建停建單位舉辦的職工教育經費,在關停企業清理維護費和停建單位維護費中開支。
2.行政事業單位職工教育經費。沒有工會的單位可以在自有資金中調劑。少數基層單位確有困難,由各級財政研究解決。
3.教育部用於職工教育的資金。各級教育部門舉辦的廣播電視大學、函授大學、夜大學、業余文化學校、中小學廣播電視教育、函授教育、掃盲教育、教師進修學校(學院)、教師培訓班和節假日集中舉辦的教師培訓班的培訓經費,均在國家撥給教育經費的資金內開支。
四。支出範圍:
舉辦職工教育的企業、基本建設單位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範圍開支職工教育經費:
1.公務支出。包括辦公費、差旅費、教學設備維護費等。
2.運營費用。包括教師的教學實驗和講義、資料的購買。
3.非全日制學費。指聘請兼職教師的兼職報酬。報酬標準按1978年9月26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發布的《高等學校兼職教師報酬和教師編寫教材的暫行規定》執行。
4.實習研究費。學生在自己的生產實習和經批準在其他單位的實習研究中發生的費用,以及畢業設計,如有,應以生產實習產品收入沖減。
5.設備購置費。主要指購買壹般器具、儀器、圖書等支出。
6.委托其他單位提供培訓經費。指本單位選派到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兄弟單位培訓的職工,按國家規定應支付的培訓費。
7.其他費用。指其他零星支出。
下列項目不列入職工教育經費,應按有關規定開支。
(1)全日制教職工的工資、各種勞保、福利和獎金,以及按規定發給全日制學生的工資,不列入職工教育經費,由本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2)課本、參考資料、計算尺(器)、小型繪圖儀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圓規等。)等學習用品如筆墨、紙張等。由學生自行使用,不得在職工教育經費中開支。
(三)舉辦職工教育所必需的設備,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按規定分別從基本建設投資或企業更新改造資金、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不列入職工教育經費。
(4)舉辦職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等,按照化繁為簡的原則,盡可能在現有房屋中調劑解決。必須建的,老企業可以在企業更新改造資金中安排解決;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支出;新建單位在設計時應考慮職工教育的必要設施,所需經費在新建項目總投資內解決。
五、加強職工教育經費的管理。
1.職工教育經費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控制額度開支。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職工教育經費管理和使用的監督,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2 .基層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在黨委的統壹領導下,加強職工教育經費的管理,總結管理經驗,提高管理水平。
六、本規定適用於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可參照執行。
七、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的原則,在不擴大支出範圍、不提高支出標準、不突破總量控制的前提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的補充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八、本規定從壹九八壹年壹月壹日起試行。如與本規定相抵觸,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