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機關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和培訓,由主辦單位統壹安排食宿的,會議和培訓期間的住宿費和當地交通費,由會議和培訓的主辦單位按規定統壹支付;往返會議和培訓場所的差旅費,由單位按規定報銷。
如下所示: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216號)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為四類,其中四類是指除壹、二、三類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壹類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專項資金中列支,二、三、四級會議費原則上在部門預算公用資金中列支。會議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給下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地方。
但事業單位行業類型多,人員身份不同,業務性質復雜,資金來源多樣。除了列入預算並在公共資金中收取的會議費之外,還有收費或半收費性質的學術交流、研討會和論壇會議。
教育部辦公廳印發《教育部直屬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教財發[2016]5號)。四類會議還包括答辯會、論證會、招標會、論壇、招聘會、宣講會等多種形式。教育部明確:“對全部用財政資金召開的會議,禁止向參會人員收取任何費用,嚴禁轉嫁攤派會議費。
對各種經費渠道召開的會議,按照成本補償的原則,各單位可適當向參會人員收取會議費,收費標準不能超過綜合定額標準。"
報銷是指個人處理公司事務或受公司委派出差執行公司公務,代理人或申請人根據公司規定向公司報銷並憑業務原始憑證(發票)領取現金或銀行存款的經濟活動。